本报讯 自12月1日起,淮北市新出台的《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办法》与之前该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有较大提升。主要表现在,《办法》第十八条增加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健全了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管理职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协同配合,有效推动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

《办法》提高了补偿标准。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适当提高了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从1100元提高到1375元。搬迁安置补偿费由35200元/人提升至44000元/人,新村公建部分由8800元/人提升至11000元/人。调整补偿标准符合该市经济发展水平,有效解决了群众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兼顾了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有利于推动全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工作。

《办法》要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企业出资、群众参与”的方式,统筹推进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沉陷村庄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采煤企业是投资主体。

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人口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采煤沉陷村庄搬迁补偿,按照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用。采煤企业对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补偿费用的支付标准为: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32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75元,搬迁安置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原有村庄住户为二层楼(含二层)以上楼房符合安置补偿,且不属于抢建的,一层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口标准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檐高2.8米以上(含2.8米)且房屋属于原建楼房整体相同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 750元补偿。原有村庄房屋在新村建设完毕后3个月内拆除,房屋拆除后由采煤企业按照搬迁人口每人500元支付拆除费。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做好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工作的重要环节。为维护搬迁群众利益,保障采煤企业生产接替,加快推进村庄搬迁进度,根据淮北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修订了《办法》,提高了采煤沉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健全了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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