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大鹏海关联合深圳海关风险防控分局对某企业申报异常情况开展分析后,认为其存在较大的出口伪瞒报风险,立即对该企业申报出口为“碎石”的一批货物下达风险布控指令。
经现场查验及后续鉴定,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为禁止出口商品天然砂,共计26.5吨。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对此,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天然砂是我国禁止出口的货物(台港澳地区除外)见下表;体现在监管条件上:2505100000、2505900090的监管条件有“8”即禁止出口。
2、对港澳地区可以出口,但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天然砂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属于限制类货物。据商务部消息,2022年8月3日起决定暂停天然砂对台湾地区出口。
3、如果出口目的地为港澳以外地区,天然砂属于禁止出口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如果出口目的地区为港澳地区,则属于限制类出口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仍然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罪处罚。但是,从立法者意图来看,将限制类的货物拟制成“禁止类货物”应当考虑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六)“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宜,以体现罪责均衡。
5、天然砂的价值不高,涉案人员非法获利往往很少,但走私天然砂出口的刑事责任很重,实践中亦有相关人士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天然砂在实践中是个重罪。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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