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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后将作为今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依据。

根据《办法》,“拆迁”将退出历史舞台,以“搬迁”代替,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征收前期工作、宅基地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

1、落实新法要求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各项补偿方案、标准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

2、突出职责法定明晰市区两级责任分工

明确市级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实施主体,具体工作可以指定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区级负责房屋征收部门(机构)承担。

3、合理管控成本规范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1)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规范补偿和奖励费的主要科目,规定项目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安置房建安总成本和货币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

(3)统一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标准。明确了四种认定和五种不予认定的情形,规定了认定的程序。

(4)明确宅基地超面积补偿政策。规定了1982年之前一户一宅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及对因合法继承等形成一户多宅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予以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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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安置方式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1)强化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2)本着“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面积。对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

5、弥补政策空缺增加非住宅房屋补偿

针对我市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空缺的问题,《管理办法》设立专章,规定以货币补偿为主,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结合用途、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因素确定。

6、强化监管力度细化违法情形条款

增加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市级部门及区政府行使政务监督权力,市级部门对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业务监督。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的违法情形,明确了处罚及责任追究条款。

根据《办法》,“拆迁”将退出历史舞台,以“搬迁”代替,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可以通俗理解为‘没有拆迁户’这一概念了。

我国近几十年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户”成了一个特定名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高,北京的《办法》的出台,未来大拆大建的模式或不再成为城市建设的主流,局部基于多方共赢的“搬迁“,将成为城市温和发展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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