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康瑞律师

作者:方婧妍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资源已成为企业的重要生产要素与竞争优势。然而,围绕数据合法使用与保护的法律争议也随之增加。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商品数据作为平台经营的重要资源,其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保护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实际案例,分析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理由,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浙江天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绍兴衡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有关平台商品数据复制搬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做出了二审判决,认定绍兴衡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背景

伽某公司(被诉前已注销)在拼多多服务市场提供“上货专家”软件。2022年3月22日,访问该软件销售详情页面,软件名称下方显示“帮助商家将宝贝一键上货到拼多多,一键上货,自动图片搬家,一键搬家,整店搬家,更支持批量修改宝贝信息”字样,另在详情页面介绍了“快速搬家”“全店自动搬家”“商品批量修改”“支持批量调整标题、分类、库存、编码、上下架”“批量水印”等内容,中间有一段较小字体显示“禁止未经允许复制他人商品 使用者请获取授权后再进行商品复制”。软件售价按照版本和周期有所不同,页面显示月销售量7400+,服务评价6400+,页面中间以较大字体宣传“已累计服务超过30万+拼多多卖家”。购买该软件进行操作时,页面下方还显示“®2018-2022上海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该软件网址。经查询著作权登记系统绍兴衡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上货专家搬家软件(简称上货专家)(登记编号2020SR0038088)的登记著作权人,登记日期2020年1月8日,登记开发完成日期2019年9月25日。

法院认定

该案经一审、二审,均认定本案被告未经授权,利用不正当技术手段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提供涉案搬家软件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继续了论述:

1、原告平台享有涉案商品数据的合法权益

涉案商品数据由天猫平台基于商家授权合法取得,且为涉案商品数据的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和保护投入了大量的成本。涉案商品数据是平台投入大量成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和保护后所形成的最终成果,构成平台的基础经营资源,为其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

2、搬家软件经营者未经授权,利用不正当技术手段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提供涉案搬家软件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诉侵权行为系在互联网领域向电商平台商家提供软件服务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利用网络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平台的数据资源持有权益。

(三)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平台对数据资源的加工使用权益。

(四)被诉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同时,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给出了观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经营者法益受损问题往往不是一个重要和突出的问题。因为竞争本身就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常态,但损害的法益是中性的,经营者法益受损本身尚不足以作构成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推定,因此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其落脚点或者根本点并不在于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的存在,而在于损害行为或者竞争行为是否正当。

由此可见,商业竞争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判断行为是否正当,实施者是否具有恶意。在目前数据经济时代,数据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创造高额利润并带来竞争优势。合法的数据的获取搬运可以提高社会的效率,但是通过非法的途径进行复制搬运的,则因其主观的恶意,而具有不正当性。因此在数据的获取及复制过程中,应注意获取途径是否合法,以及数据所有人是否同意数据的复制与搬运,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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