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陈兆楠 律师助理
今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公众号上陆续发布了一些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的文章,如《》《》《》等,与大家分享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些理解。
今年办理了多宗虚开案件,也接触了不少实务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因此产生了想要整理经验和教训的想法,也期待通过这种方式,能有幸向更为专业的涉税刑事律师请教、与各位交流。本文便是我与助理陈兆楠一起对过往案件内容进行整理而得的。
与传统犯罪不同,虚开案件事实往往与所在行业、企业日常经营息息相关,且与案涉行为人、行为主体的日常工作形态有密切联系。比如,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侦办的涉互联网领域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及近期各地某些医药企业为应对“两票制”而采取的“下有对策”,都与行业生态密切相关,不了解行业和企业运营等情况,便没有办法真正办好这类案件。因此在了解案情时,律师必然会重点围绕“主营业务”去发问。
但现实中,嫌疑人对事实的陈述也可能成为干扰,那到底在接手一件虚开案件后,应当如何尽快掌握核心事实呢?我将结合办案经历,与大家分享我的心得和总结。
一、确认行为主体(开票方与受票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人会将后者称为虚受),无论是哪种行为,都可以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在接手案件之后,首先要搞清楚当事人及所在组织属于虚开的一方还是受票的一方,以此明确全案的事实生态以及当事人所处的方位:
1.你所在的公司在产业链上是属于开票方还是受票方?
2.(如果是开票方)开给哪些公司?以什么货物、服务种类开具发票?
3.(如果是开票方)公司有无接收其他公司虚开发票的情形?
4.(如果是受票方)从哪些公司获取发票?是否与这些公司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5.(如果是受票方)公司有无向其他公司虚开发票?
6.上述交易的三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异常?
7.如果对方是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对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二、确认当事人是否与上下游公司有职务、业务往来
在确定案涉公司在整个虚开生态链条所处的位置后,辩护律师便应该聚焦衍生虚开发票的具体项目,以此来确定虚开的定性是否准确。
实务中,在对虚开具体行为进行核查时,律师也应当注意探寻“虚开的目的”。据我自己办案来看,虚开发票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个是骗抵税款,将原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通过虚开发票抵扣的方式予以扣除,一个是套现资金,将强监管账户中的资金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套现到自由账户中,虚开发票只是套现的一个附带动作(具体见《》一文提到的情形)。
1.你们公司与(开票方/受票方)企业是否有销售、提供,货物、劳务、服务的业务往来?
2.你们公司(从开票方/向受票方)领取/开出的发票,是否与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有证据能协助司法机关和律师辨识不一致的部分?
3.你是否知道公司虚开/接受虚开发票的原因?
4.你是否与(开票方/受票方)公司有具体业务上的沟通?怎么沟通的?是否在同一个群或者一对一聊天中交接过开票业务或事项?
5.公司内是否有人负责与上下游公司的票据沟通?你与这些人是否有业务上的直接联系?
6.(如果是开票方)你是否知道受票方有无对你们公司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已抵扣数额是多少?你是怎么知道的?
7.(如果是开票方)已开发票是否申报销售额并完税?
8.(如果是开票方)你们公司的进项票通过什么渠道获得?你们公司的营业开支用于什么途径?
9.(如果是受票方)公司有无对上游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谁负责操作抵扣工作?能否查实已抵扣数额?
10.你们公司的上下游公司是否存在虚开风险?
11.如果存在异常业务来往,你是否有直接接触?具体内容是什么?对存在异常的票据往来,是否有公司高层或同事对你进行过特别说明或安排?
三、确认当事人对发票开具的了解情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名,而所谓行政犯,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且行为恶性、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因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特点是其违法性由行政法规、条例或政令规定而成立,没有这些规定则不存在违法性。
现实中,与其他行政犯(如走私犯罪)一样,虚开的犯罪行为模式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实践对是否构成该罪,也会综合行为人对虚开行为的认知程度这一因素进行考量。而对应的,律师想实现无罪辩护效果,除了关注“有无骗抵税款故意”之外,还需关注对虚开行为及违法性是否有知情、认知的可能性。
1.你的受教育程度?是否受过高等教育或者职业教育?专业方向是?
2.案发前有无接受过任何形式的财会、税务培训?
3.在入职前,是否了解所在公司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
4.是否参与过公司内部有关发票管理的例会?公司内部是否会传阅有关文件?
5.是否接受过与发票开具或管理相关的培训?具体内容是什么?
6.在工作中,是否有人向你解释或强调过发票的合规操作或违法风险?若发现发票开具存在异常,公司内是否有反馈或申报的相关机制?
7.具体业务中有无受安排从事任何虚假的操作?
四、确认当事人入职、离职时间,岗位,职责以及工作中对接的同事
关于企业职员涉嫌犯罪的问题,我在《》《》等文章中都有所提及。企业职员往往以帮助犯的形象出现在整体犯罪活动中,其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知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简单来说:1.职员需要对多少犯罪事实(损害结果)负责;2.职员能否认定为“从犯”。
通过认定从犯而减轻处罚是罪轻辩护的常见思路。涉企业犯罪的案件里,不同犯罪行为人所处岗位、职权不尽相同,与犯罪后果产生的因果关系强弱程度也不同,因此,对于企业内部情况及岗位属性也需要着重了解。
1.你是何时入职的?入职后主要负责什么?最开始入职后是否就已接手发票业务?
2.公司有哪些部门?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有哪些?部门负责人是谁?你跟他们有无工作接触?
3.公司内部的分工情况?谁负责财务?谁负责开票?他们的职责分工是否有明确记录?
4.你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工作流程、操作?工作中会接触哪些同事?
5.是否有明确的上级分派任务?这些任务是否需要你的独立判断?谁安排你的工作?
6.在发票业务上,你与哪些同事、部门存在配合?这些人的职责具体是什么?
7.是否接触过公司核心财务系统或开票软件?系统的操作权限由谁负责分配?
8.你是何时离职的?什么时候办理离职手续?从何时开始不再接触相关业务?
9.是否有证据证明你的离职?离职后谁接手你的业务?
10.是否了解公司的审计或监管流程?这些流程是否覆盖发票相关业务?
11.你是否了解公司涉及虚开发票的总金额是多少?
12.你负责或经手的部分金额是多少?是否有具体的凭证或记录?是否保存有关的业务记录、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沟通信息?
五、确认虚开的目的和盈利模式
前文已叙述本案的行为目的一般为骗抵税款或套现资金。现实中,也存在两种目的兼具的情形,比如某企业为套现资金,与其他公司合谋,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虚构存在货物销售、劳务提供等关系,从监管账户中将资金套出再回流至“小金库”。在此过程中,提供“货物、劳务”的公司收取“合同”资金后,向受票公司开具大量发票,导致售票公司“进项富裕”,因此又产生“向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获利”的卖票动机——这种情况常见于保险公司、广告公司,以及新媒体等新兴行业。
此外,虚开行为往往与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息息相关,深入把握虚开行为和主营业务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制定辩护思路。在虚开案件中,企业实控人、管理人员往往对虚开或接受虚开的主要事实更加清楚,因此,我个人建议在会见企业实控人、管理人员时,一定要着重搞清楚犯罪行为的运行逻辑。
1.公司所在行业是?主营业务有哪些?
2.你是否清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骗抵税款、套现洗钱或其他)?
3.公司是否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任何获利?获利的逻辑是?获利的数额?获利如何分配?
4.是谁提议进行本案中所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
5.你是否直接参与或知悉虚开发票盈利模式的设计和执行?
6.行业内是否存在通用的增值税发票操作规则?公司在这些规则中的合规情况如何?
六、确认行为人的收入情况(数额、算法)
行为人的收入情况是需要在会见中了解的重要事实。一方面,因犯罪行为所获收益属于需要清退的资金,且法院作出罚金刑也会考量行为人的收入;另一方面,行为人的犯罪所得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其主观恶性的评估,也影响主从犯的认定。此外,收入的多少也可作为对行为违法性认知的一个评判因素。
在了解收入情况时,可以着重从总数额、组成部分、计算方法、是否包含合法收入等方面设计问题,以下仅供参考:
1.任职期间的收入共多少?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及其他形式的收入分别占多少?
2.工资和奖金的计算方法?是否与发票业务挂钩?
3.除工资与奖金外,是否有补贴或报销?这些收入是否与发票业务挂钩?
4.是否知晓公司内部其他同事因参与发票业务获得的奖励或利益?
5.除正式收入外,是否存在隐性收入?如果有,这部分收入的来源是什么?
6.你是否基于涉税操作行为或本案相关犯罪事实而获得任何利益?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
陈兆楠
本科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加入叶东杭律师团队后,参与经办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开设赌场案件、涉黑案件、故意伤害/杀人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高新技术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虚开发票案件、受贿案件、各类诈骗案件、各类性犯罪案件等,在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刑事办案经验。
联系方式:13119887285(微信同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