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西法院“桂在执行·惠企暖企”专项执行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其中,柳州法院2个案例入选。
广西某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等
被执行人: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柳南区人民法院
广西某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公司)因受疫情影响,近年来出现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停滞,企业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截至2023年5月,该企业涉执行案件共计30余件,分别由柳州市两级法院以及市外多家基层法院受理,未执行到位标的累计4000万余元。该系列案的执行主要存在三大阻力:一是地方产业发展的需求对锌业公司相关案件的执行间接产生阻力;二是当地被欠薪劳动者人数众多,对抗情绪较大;三是利害关系人行使异议权对执行进程带来阻力。为实质推进案件执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6件执行案件以“交叉执行”的方式,指定统一由柳南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执行法院充分发挥“交叉执行”优势,快速打破僵持局面。首先,充分沟通释法说理,共同研制最优方案。2023年9月,执行法院前往锌业公司勘察现场,向出租人、工人代表及其他关联主体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促使各方暂时搁置争议,由法院先处置不宜存放的生产原材料。该批材料及部分设备经过评估、拍卖,最终以172%的溢价率成交,极大增强了各方债权人的信心。其次,利用集中优势,平衡保护多方主体权益。将分散的案件统一执行后,执行法院通过对案件全局的深入分析判断,多次和各方债权人召开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提出兼顾各方权益的执行措施,最终赢得各方主体的配合。三是通过执破融合,以破促立。为避免被执行企业债务进一步扩大,执行法院与企业所在地法院及其他主体充分沟通,最终达成引导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致意见。通过破产程序,百余名劳动者依法取得优先分配权利,避免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讨薪事件,利害关系人撤回执行异议积极申报债权,有投资意向的外地公司亦积极参与洽谈,平等保护各方权利人权益。至此,该批跨域骨头案在“交叉执行”的优势下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交叉执行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执行各自为政的僵局,对于破除地方保护、解决复杂疑难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柳州中院通过将涉锌业公司的执行案件统一指定由柳南法院集中管辖,发挥上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管理优势,破除地方保护阻力,引导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使该批跨域执行“骨头案”顺利化解,既平等保护劳动者与各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让被执行企业滞留的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化重新配置,为当地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
广西柳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
执行法院:城中区人民法院
广西柳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中法院)判令某商贸公司向某融资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及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114.2万元;某融资担保公司有权以某房开公司名下所有40套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某房开公司对某商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城中法院对某房开公司银行账户中近200万元存款进行冻结。除上述1114.2万元债务外,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房开公司在城中法院还存在4个执行案件,均以同样的40套房屋提供抵押以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债务数额总计4502.08万元。某房开公司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经营生产活动难以维持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但某融资担保公司希望直接扣划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拍卖其名下房产,尽快实现部分债权。
为尽快妥善处理该案,城中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执行完毕:一是搭建沟通桥梁,争取履行宽限期。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多轮协调工作,充分沟通被执行人某房开公司的经营困境,推动执行和解,为该房开公司引入外部资金留下充裕时间。二是因企施策,提出“以反担保形式引入第三方资金融资偿债”的执行思路。制定“由被执行人某房开公司向第三方银行借款偿债,申请执行人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同时某房开公司又以其名下193套房屋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方案,既盘活了被执行人某房开公司的流动资金,又增强了申请执行人某融资担保公司的债权保障,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三是持续跟进,防止程序空转。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法院并未止步于调解,而是持续跟进、严格监督某房开公司的融资进度,确保融资款项的合规使用。最终某房开公司在成功融资后第一时间将5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本案中,执行法院面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之间的多重利益冲突,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引导被执行企业融资偿债,提出“以反担保形式引入第三方资金融资偿债”的执行思路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破解了企业因案件执行无法继续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困局,又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办理与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稳定有机统一。
信息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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