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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泉州市泉港区一海鲜楼
一健身服务中心
未制止电动自行车
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开出罚单
日前,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泉港区一海鲜楼开展检查时,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室内楼梯口充电,存在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摩托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此外,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山腰街道荷池社区荷福路的泉港区某健身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一部电动自行车也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同样存在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两家场所均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此,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对两家单位的负责人及车主进行了批评教育,耐心讲解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并依法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将电动自行车挪出楼梯口并停放到规定区域充电。同时,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依法对海鲜楼作出罚款1560元的行政处罚,对健身中心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科普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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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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