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为了保障这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公民,如果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想法,向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愉快地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了。
我的朋友小文最近在得知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叙利亚领导人北狩莫斯科之后,想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表达对叙利亚局势的关注、对中国人民的老朋友的支持、以及对叙利亚事件幕后黑手的谴责和示威。
但是,小文身边的朋友,或由于工作繁忙、或由于对老朋友态度冷漠,都礼貌回绝了小文“同去同去”的邀约,最终小文只能以公民个人身份向公安机关申请集会、游行、示威。
那么,公安机关会受理公民个人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吗?
答案是不可以。
公安部关于公民申请个人集会游行示威 如何处置的批复
(公复字〔2007〕7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公民申请个人集会游行示威如何处置的请示》(津公治〔2007〕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公民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公民申请个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2007年12月14日
虽然公安部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我觉得这一规定其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理解并不完全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从法条文本来看,集会肯定是需要多人,游行需要“列队行进”,那也得多人,但是示威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多人啊,难道一个人就不可以示威了吗?
所以说,公安部的批复中称“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公民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这种解释既不符合汉语言的传统释意,也不符合法律文本的释意。
更何况,对于法律中出现的词语的释意,法律也没有赋予公安部门进行解释的权力,“公民个人能否申请示威”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才更符合程序规定。
为了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下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一个判决。
2011年,澳门有一个哥们以一个表达意愿向澳门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提出示威申请,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于 2011年5月25日作出批示,要求示威要由三名发起者签署,该哥们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5月30日,法院(法官:利馬、岑浩辉、朱健)作出裁决:
《基本法》第27条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並沒有将示威权限定由起码一定數目,如三人以上來行使,因此,普通法律不能作出这种限定。在符合法律解释規則的前提下,对普通法律的解释应以与《基本法》相一致的解释为优先。
澳门法院的基本观点和裁决,对我们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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