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当前,我国对技术出口有三种管理方式,即自由出口、限制出口、禁止出口。禁止出口的,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的,需要办理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自由出口的,需要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现将逐一解析。
一、技术出口管理属性判断
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应着不同的出口方式,因此,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拟进行的技术出口归属于何种管理方式。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国家安全、市场秩序等原因,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技术的出口。一般而言,可以通过管理目录、临时公告决定等来判断技术的进出口管理属性。
首先,目录管理判断。《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对此,可以关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等的相关公告,如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等。
其次,临时决定判断。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如,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等。
最后,对于不属于目录、临时决定规定的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属于自由出口技术。
二、自由技术出口之管理模式:技术合同备案管理
《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可见,在自由技术出口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否则无法办理报关、外汇等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自由出口技术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磋商及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1.登记机关
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自由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2.登记时间
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3.登记方式
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自由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出口经营者应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首次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具体而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系统生成的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及数据表(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如为外文的需译成中文),由代理引进的需提供代理协议副本(加盖公章)。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内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在本国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翻译件(加盖公章)。4.境内企业进出口经营资质文件。5.企业申请承诺书,决议。6.支付方式为提成的,还需提供提成基准金额说明、提成计算表、相关财务报表及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4.核对登记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登记。一者,对申请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二者,对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合同号;(二)合同名称;(三)技术供方;(四)技术受方;(五)技术使用方;(六)合同概况;(七)合同金额;(八)支付方式;(九)合同有效期。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三)办理其他出口手续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口自由出口技术的,申请人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四)变更登记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将上述流程可视化为以下图示。
三、限制技术出口之管理模式:许可证管理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技术出口申请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规定,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通过“技术进出口管理信息应用”提交申请,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等文件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2.审查批准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进口申请进行审查,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颁发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实质性谈判及签订合同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技术出口合同尚未生效。
(三)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五)特定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类技术出口,应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2.审查决定
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3.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四)办理其他出口手续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将上述流程可视化为以下图示: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同于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是自由技术出口的必经阶段,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要是为了享受包括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惠政策。现将流程及相关规范进行解析。
(一)登记条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每项合同只能认定登记一次且由技术输出方(卖方/出口方)向其注册地区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二)登记机关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具体而言,技术出口由输出方(卖方)凭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出口合同批准文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在所在地进行登记。
(三)登记时间
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有效期内备案。
当事人以合同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四)登记方式
1.当事人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完成实名认证,并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补全当事人信息,提交登记机构审核;
2.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当事人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授权事项办件人;
3.事项办件人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事人补正后,予以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认定登记证明材料。
(五)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包括:1.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在线填报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申请表;2.技术合同及相关附件材料;3.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书面授权书。
(六)审查认定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分类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七)优惠政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而言,由申请人在认定登记平台,录入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开票日期等信息并上传发票图片,达到一定金额的,用户可获得技术转移奖补,可凭此申请增值税减免、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具体而言,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减免所得税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2.减免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发票),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3.政策服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作为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高薪收入、科技成果转化佐证材料等。
将上述流程可视化为以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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