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控告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规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公安部关于“三个当场”以及及时回应控告人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1. 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二、律师在刑事控告中的作用

(一)提供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律师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被害人理解法律程序,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书,提高控告成功率。

(二)协助前期证据收集

包括且不限于收集证据材料、整理证据目录、撰写各项证据的证明目的的说明材料。

(三)梳理案情、确定控告罪名并撰写刑事控告书

律师基于证据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件,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件经过等,明确当事人控告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确定最合适的罪名进行控告,并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控告材料,为后续的控告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确定管辖机关

律师需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确保控告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代为报案或陪同控告人报案

一般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办案人员会对报案人做一次笔录。如果此时由专业律师来面对办案人员或者在控告人面对办案人员之前有律师在旁对其进行专业指导,那么关于第一份笔录就可以较为清晰地展现案件的全部争议焦点,也有利于办案机关进一步核查案件事实。

(六)律师要提醒控告人,报案当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报案回执,以便后续申请对公安机关启动监督程序

(七)跟进控告结果

1. 注意立案审查期限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2. 针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同立案审查决定,予以回应

(1)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不立案,律师要及时提醒控告人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的不立案决定书。并协助控告人发起救济程序。

从程序上看,既可以直接向受理控告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也可以跳过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程序,直接向检察机关提起立案监督申请。

(2)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立案,此时控告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变为被害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此时律师的刑事控告法律服务告一段落,可以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刑事控告业务的现状和展望

(一)立案难度大

刑事控告追求的是对被控告人定罪并判处刑罚,使被控告人面临有期徒刑或其他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刑事控告能否成立,司法机关一般持审慎态度。也基于此侦查机关需要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方能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但鉴于现今刑事案件众多,办案机关人员紧张、精力有限等原因,一旦初查情况不能达到办案机关要求,则往往难以启动刑事立案。此外,部分商事交易行为(如非法集资等)是否构成犯罪也受刑事政策影响。因此刑事控告的立案难度较大,且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律师需具备更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刑事控告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作为辩护人,主要立场是“破解”指控逻辑,因此可以较为大胆地对证据三性提出质疑。但刑事控告的基本立场是“立论”,控告人需要自己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律师辅导控告人时需要重点关注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泄露案件信息等风险,要坚守职业道德,谨慎核查证据。另一方面,在面对当事人描述的情况及提交的材料时,需要有意识的甄别信息的真伪,避免盲目偏听偏信,以自己的专业及经验做出自己的判断。

(三)刑事控告业务的新蓝海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企业反腐败、反舞弊、反背信逐步加大打击力度,重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本次《刑法》特别对民营企业涉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进行入罪修正,将原先仅限国有企、事业单位适用罪名扩展至民营企业,将一定程度上改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类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上文中提到刑事控告案件的处理结果某种意义上会受到国家刑事政策的影响。因此,以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以及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加大为契机,加强对涉企罪名研究学习,充分利用刑事控告救济途径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将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