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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同时留下遗产和债务,但法定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该如何继续追讨自己的债权?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浦城法院成功办理了该院

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有效解决了遗产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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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周某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屋,但各继承人均书面放弃了继承权。然而,周某涉及的执行案件仍有11件,执行标的额高达100余万元。更棘手的是,该房屋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土地性质无法确认,拍卖程序因此停滞,案件执行陷入了困境。

为快速、高效地解决周某的遗产问题,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在债权人与周某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浦城法院依法指定周某的儿子小周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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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成为遗产管理人后,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大家达成和解协议,小周一次性支付了协议款项,各申请人也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主张权利。至此,该案件顺利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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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该规定,本案的遗产管理人可由周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因小周熟悉周某的财产情况及其债权债务关系,且作为直系亲属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解决问题的意愿,故法院在综合考虑后,依法指定小周为遗产管理人。这不仅加速了案件的处理进程,还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审:朱 丽

责编:陈雪珍

编辑:综合办

供稿: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