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同国家/地区有着不同的审查原则。虽然大多数国家/地区遵循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基本流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着各自的细微差别和特殊要求。
以下是一些国家/地区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一些不寻常的规定,这些要求对于申请人来说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次了解全球商标法律多样性的机会。
01“世界性”在先权利审查
在一些国家/地区,如菲律宾和黎巴嫩,审查员超越了当地商标数据的范畴,扩大了商标实质审查的范围,即开展所谓的“世界性”在先权利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基于网络查询结果,例如其他权利人使用商标的网站或他人在他国拥有的在先商标权利,发出审查意见。这体现了审查员提高审查注意义务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给商标申请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关注自身商标的规范性使用、申请,同时也需要及时关注恶意商标抢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并及时采取打击措施。
02商标关联申请
在斯里兰卡、泰国、南非,如果申请人已经在当地申请或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审查员可能会要求将新申请的商标与之前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关联起来。虽然这种关联不会影响商标的使用,但在后期处理商标转让或变更时,申请人需要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商标关联申请在提交注册申请时无法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仅可在收到官方审查意见后进行答复,因此也会在一定程度拖慢审查进度。
03商标使用情况审查意见
根据日本当地审查标准,当商标申请人指定了超过22个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项目时,官方会对申请人真实使用的意图存疑从而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或意图使用声明来证明对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的真实使用意图。
针对超出官方限定数量的类似群组,申请人可选择以下策略之一答复官方:
策略一:针对所有商品项目提交使用证据
策略二:针对所有商品项目提交意图使用声明和商业计划书
策略三:删除部分类似群组
04跨类审查
许多国家/地区,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都会对商标进行跨类审查。所谓的跨类审查,是指审查员在进行近似审查时,不仅会审查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类别,还会一并审查该商品/服务关联的其他类别。如果在关联类别中发现近似商标,审查员可能会驳回申请商标。因此,在进行商标近似检索时,建议将产品的关联类别也纳入检索范围,这样可以降低商标被跨类驳回的风险。
在全球化的商标保护实践中,各国独特的审查要求展现了不同法律体系的精妙之处,同时提醒申请人在跨国商标注册时需要更加细致和全面的准备。您是否也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收到过印象深刻的审查意见?欢迎分享您的经历,一起交流和探讨全球不同商标审查实践中的经验与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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