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的特约编辑小刘给大家分享了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有足够租金在当地租五至八年房屋的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进行执行的案件。今天我将继续分享一个案例,来带您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及法规。
案例二:唯一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查封
张某与吕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情绪激动推搡过程中,导致张某不慎受伤。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此张某将吕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吕某应向张某支付损害赔偿款。
因吕某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多次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某依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吕某名下仅有一套自建房,鉴于吕某一直拒不配合执行,执行干警遂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吕某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在接到执行干警的查封告知后,吕某却始终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查封。查封现场,面对吕某阻挠,执行干警再次对吕某进行释法明理,向其讲解相关法条和利害关系,安抚其情绪。查封过程中,执行干警邀请了村镇干部和司法人员现场监督,并在查封房屋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特别留出一间住房供被执行人及家属生活居住,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案例来源:案例转自黄梅县人民法院官网
此案例说明了像农村自建房此类拥有多间住房的情况下,多余的住房超出必需的范畴,是可以被法院查封的。
依据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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