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赵奕 杨芮雯

12月12日,“女子上厕所摔倒致残公司拒赔20万”登上了热搜。据报道,云南文山一超市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意外摔倒,全身多处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该员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也同意申报工伤。后发现因为并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只能由公司自行支付,当即反悔,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员工情况是否构成工伤?未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赔付吗?12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女子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致残

公司未买工伤保险返拒赔20万

近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纠纷案件,当事人余某(化名)是文山某超市的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意外摔倒,当晚就无法行走只能由丈夫背着打卡下班。

去医院检查后,发现余某全身多处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余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也盖章同意申报工伤。

然而,公司后来发现因为并未给余某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等补助费用合计高达201504.24元,只能由公司自行支付,当即反悔,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的伤认定为工伤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未为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驳回上诉。

律师:女子因劳动安全受伤致残

此情况按法律已构成工伤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赵良善强调,《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因劳动安全受到伤害的,则构成工伤。

“本事件特殊之处在于,涉事女子摔倒事发在厕所门口,说明涉事公司劳动安全措施不到位,并非涉事女子自身疾病造成的,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来看,可以宽泛(泛化)解释为涉事女子的损伤是因劳动安全导致的。”他表示。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未购工伤保险需按工伤待遇标准赔付

赵良善还表示,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以及《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内容来看,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社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伤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也映射了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他认为,人社部门认定涉事女子的损伤构成工伤显然是恰当的。跳出个案,人社部门将职场上厕所摔倒侵纳入工伤范围,彰显了扩大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增强了工伤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也遵循和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涉事女子的损伤被认定为工伤,该由谁赔偿?赵良善谈道,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内容来看,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自身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赔付,相反,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则由社保机构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赔付。

此外,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还将面临处罚。因此,法院判决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涉事公司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是有理有据、于法有据的。

赵良善提醒,为避免事后维权遇阻,免得证据的缺失成为维权梗阻,伤者平时就要注重收集相关证据。首先,旨在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伤者应尽可能地收集诸如工资条、工作证、操作证、考勤卡、出入证明、员工证明、工作服、聊天记录、工作群等证据。其次,伤者还需收集诸如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监控、报警记录、120接诊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受伤与工作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