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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之后,未成年子女往往被判定由其中一方抚养,未承担抚养孩子责任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亦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倘若探望权未能得以实现,是否能够拒绝支付抚养费?探望权又该如何实现救济?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师某和王某经人介绍后相恋同居,同年8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5月双方育有一女师小某。2023年11月10日,师某与王某协商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师小某由男方师某抚养,王某每月提供生活费1500元直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在离婚后,王某按约支付孩子抚养费至2024年2月。2024年6月开始双方因探望权产生纠纷,王某以自己未能行使探望权为由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此师某将王某诉至榆阳法院。
法官调解
为了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真正和解,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主动联系王某,依法传唤其到庭进行调解。王某表示其非常爱自己的女儿,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师某及其家人一直阻拦她与女儿见面,其合法的探望权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她只能以“见不到女儿便拒绝支付抚养费”做要挟。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安抚王某的情绪,另一方面就拒不支付抚养费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支付抚养费及探望权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同时,法官告诉原告师某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也不能因为对方未支付抚养费或者其他非法定理由就擅自剥夺对方的探望权。双方应友好协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多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为孩子营造一个较为稳定、舒适的成长环境。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王某表示愿意支付师小某的抚养费,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1.什么是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重要性。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健康,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在行使探望权时,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等方面出发,避免因探望而占用子女的学习时间,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3.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也是该方的法定权利。在现实中,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中协调探望时间及地点,实现探望权权利。但这并不构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没有行使探望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王某以不能看望女儿师小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未主动履行抚养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师小某可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王某未能实现探望权,同样可以提起探望权纠纷。
审 核:白 丽
作 者:王玉梅 张 磊
编 辑: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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