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热点问题,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执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2024年12月12日上午,洛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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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雷某波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雷某琴提起诉讼,洛宁法院判令被告人雷某波及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共同支付所欠雷某琴的钱款。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雷某波拒绝履行偿还义务,雷某琴向法院申请执行。雷某波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告知若财产状态发生变动,应向法院补充报告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厂房转让,所得钱款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移,实际仍由被告人雷某波支配使用,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前,审判长全面审阅了卷宗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为庭审活动公正、高效开展做了充分准备。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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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开庭,是洛宁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的一个缩影,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司法权威和严肃性的决心。下一步,洛宁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执行环节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执行为“零容忍”,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解决胜诉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增强胜诉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和认可。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性,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心理,各种花式“拒执”,企图以“小聪明”“巧手段”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殊不知,这种行为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不是一纸空文,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洛宁法院刑事审判庭 杜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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