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对于李济元来说是一个极好的机遇,年底让同胞弟弟李根元出面协调与东胜市(现为东胜区)羊场壕乡郝家圪卜村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终于有了自己的落脚点。投资数百万元建起了兴旺建材构件厂,招租客户,每年有数十万元收入。然而,他做梦也没有想到土地证原件还在自己手里,竟然被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莫名注销,苦心经营了近三十年的建材市场遭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蒙公司)数次强拆,阻挡无果报警后,暴力强拆行为不但没有得到制止,自己反被东胜警方留置、罚款、行政拘留。
购买企业土地却与村委会补签协议
1998年12月份,李永清、李根元、李济元以伊盟兴胜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胜市羊场壕乡郝家圪卜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被征土地位于磨块厂、利达公司家属区正南,西至、北至分别与磨块厂西墙、南墙呈一条直线,南北60米,东西222米,呈长方形,面积为20亩,地价为每亩捌仟元(8000.00元)整,20亩合款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整,该协议签订时,此款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而据李济元讲,此地块属于原常鑫陶瓷厂,征地款也付给了该厂。
那么,缘何与郝家圪卜村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对此,当事人羊场壕乡郝家圪卜村民苏三说,“这事是李济元两兄弟跟原老书记卢喜罗说好后,让我们村委会补签的协议,事实是我们原来把地卖给了常鑫陶瓷厂了。”
李济元说,“有了地块他就着手修建厂房,但由于没有办土地证,2001年6月15日,被伊克昭盟土地管理局以违法占地为由罚款10000元。”
同一天开出两份地价不同的函
李济元说,“兴胜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在工商部门注册不下来,弟弟李根元是原伊蒙第二建筑公司总经理,和政府职能部门关系都比较熟悉,办什么事情相对容易些,我就让他办理公司注册和土地证登记。”
据鄂尔多斯市经济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鄂尔多斯经改委)2001年10月10日给市土地管理局开出的《关于办理转制企业土地有偿转让手续的函》显示:“伊盟第二建筑公司于1999年经盟改革领导小组批复,进行了转制,为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将企业位于原常鑫陶瓷厂南墙外土地20亩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根元,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分流安置职工,请我局按照原盟委、行署对转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过户手续。”
同日,鄂尔多斯经改委又给市土地管理局出了一份文字内容和第一份一致的函,土地的价格却不一样,20亩土地总价为70万元。
(鄂尔多斯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同一天出的两份函)
而事实上此地块,早在1998年12月已被伊盟兴胜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办理土地证时,缘何又以伊盟第二建筑公司的名义卖给李根元(土地价格究竟是16万元还是70万元)?
原鄂尔多斯经改委主任靳某某说,“此块土地权属我不清楚,但地价盟委、行署规每亩为8万元,20亩地价格应该是160万元,可能是笔误少写了一个零,没有走招拍挂程序。”对此,李济元说,“会不会当时办证时我弟弟李根元多要了我几十万元钱。”
原件还在自己手里土地证被他人莫名注销
2001年10月29,李济元终于拿到了土地证。
有了土地证后,李济元动工修建厂区门房,因无建设规划许可证,2004年9月21日,被东胜区城管大队责令停工。同年9月24日,问题处理完毕后,该大队同意了复工。
2006年6月26日,李济元注册了兴旺建材构件厂,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均为李济元,地址就在郝家圪卜村,由于其是公职人员后企业被迫注销。
资料显示:2009年5月27日,李济元就以兴旺建材构件厂的名义与客户高平签订《乘降钢筋混凝土块供货合同》,充分说明了李济元就是该构件厂的实际经营者。
次年,兴蒙公司实际控制人多次与李济元商谈,想购买此块土地,并于2011年1月16日委托鄂尔多斯市宏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兴旺构件厂的房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估价时点为2011年1月16日,估价目的是作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确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333058元。后因鄂尔多斯经济危机,此事被搁浅。
李济元说,“今年初弟弟李根元曾向我要土地证复印件,说是看看税收情况,当时我没有多想就拍照发给了他。到了今年9月下旬,兴蒙公司强拆时,我才知道弟弟李根元将我的厂子卖了,土地证也被注销了。”
据李根元给鄂尔多斯市不动产中心提供的《承诺书》显示:“上述地段的土地房屋为本人所有,使用手续均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抵押、质押、转让、留置等纠纷存在。但因本人保管不当,不慎将上述土地房产原件遗失,现所提供的手续信息复印件与原件产生同等效力,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并退回全部补偿安置资金和资产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网站2024年7月1日,《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注销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不动产证书的公告》显示:“依据个人承诺书,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位于东胜区羊场壕乡郝家圪卜村(不动产证书:(2002)字第487号)的不动产已被拆迁补偿,现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申请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注销登记。”
据东胜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征收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经自治区市场监管数据中心查询,兴胜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伊盟兴胜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无该企业信息。”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注销土地证资料中也没有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
对此,李根元在2024年5月15日的情况说明中是这样表述的,“由于当时注册公司程序缓慢、情况特殊,在公司未注册好之前就拿到该地块的土地证,所以把注册公司的事情暂且搁置,后一直未及时办理。”
就上述情况,本社调研员致电给李根元未接,发短信核实情况未回。
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导强拆工作
根据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给鄂尔多斯市不动产中心提供的证明显示:“2024年5月15日,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根元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经我中心正式职工刘一薄、杨明调查核实,该协议书真实有效。”调查人为杨明、杨明代刘一薄签字。
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会主席刘一薄和杨明证实了此事,但问其是否看到土地证原件?是否了解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参与强拆?二人均表示不知道、未参与。
然而,兴蒙公司办公室马主任却说,“我们公司只负责掏钱,拆迁事宜都由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杨明主任主导,具体你们去问杨明主任,他最清楚,杨明就在我们公司906房间办公。”
兴蒙公司杨经理透露,公司与李根元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他并不知情,补偿款应该都到位了。
李济元说,“地块是我掏钱买的,地上房屋是我投资修建的,建材市场也是我多年苦心经营的,建材市场内70多家商户都与我签订了租赁协议,而且所有商户未作补偿,新的经营场所未作安排,兴蒙公司就来强拆。第一次强拆我进行阻挡,被鄂尔多斯市东胜警方罚款500元;第二次强拆我报警后,东胜警方以‘拆迁未补偿为由,通过将车停在大门除堵路等方式,无故阻碍兴蒙公司对已征迁地块拆迁施工,导致兴蒙公司无法正常生产作业,扰乱单位正常运行秩序’为由行政拘留5日。我多次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信访局反映兴蒙公司强拆行为无果,目前已进行了十余次强拆,不仅我人身和财产受到了巨大损失,而且直接破坏了东胜区的营商环境,外地商户纷纷退货。”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律师宋晓江认为,强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权限正当,并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在没有理清谁是该地块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导兴蒙公司进行强拆已涉嫌违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那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刘一薄、杨明仅仅看了兴蒙公司与李根元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在没有看到土地证原件、地块权属有争议、70余家商户货物证据未保全、新的经营场所无着落的情况下,草率出据“经我中心正式职工调查核实,该协议书真实有效。”的证明有失公正。(本报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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