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网友咨询: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李纲律师解答:

“唯一住房”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唯一住房”是否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应结合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房屋的价值、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综合考量认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在拍卖款中给被执行人预留一定的住房租金,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用房等,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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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纲律师补充: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李纲律师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超过二十年的执业经验,擅长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分析处理,特别注重诉讼技术和策略的多样化。潜心研究律师业务标准、法律服务产品,致力于精细化诉讼业务和高标准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