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
殷xx
代理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殷xx在四川省西昌市某村有合法地承包地和一处住宅,十多年来一直居住其中。2019年9月2日,西昌市xx乡政府以涉嫌违建对该房屋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殷女士自行拆除其房屋,否则将强制拆除。
殷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西昌市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但是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决定书》复议期间,2019年12月10日早晨,被告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原告的丈夫要拆除原告的房屋,之后,原告随家人赶往房屋处,发现房屋已经被拆除。
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后万典律师又帮助当事人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限拆决定、强拆的案情可以点击以下链接了解:四川:住了十几年的房屋部分超面积,街道办却按照违建全给强拆了!)
法院审理认为:
2019年1月29日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西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为事实不清撤销,……故被告依据以上决定书于2019年12月10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2019年12月10日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之诉
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之后,万典律师帮助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但是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仅仅支持了室内物品损失,其余诉求全部驳回。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严重错误,有失公允,应当撤销改判,遂上诉到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替行政机关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维持了一审的赔偿判决。
万典律师认为二审法院超越职权,代替行政机关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误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也因此造成判决错误,于是律师帮助申请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案行政机关之前认定再审申请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决定书,已经被西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所撤销。无任何行政机关再次作出再审申请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而且再审申请人也曾表明,被申请人可以作出新的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决定,再审申请人依然会依法维权,
但是,在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认定再审申请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实质上未说明理由地认定了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对房屋和一些构筑物没有赔偿。二审法院直接认定了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再审申请人无论在一审阶段还是二审阶段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表明,在行政机关没有认定系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法院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宜认可行政机关在赔偿决定书中认定为违法建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2917号民事裁定书也表明: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申148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表明:有权机关并没有重新作出该房屋为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认定,……因李俊才房屋价值损失部分须以有权机关对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作出认定为前提……。
至今,行政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有权机关的决定,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法院代替行政机关认定了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将造成再审申请人丧失依法维权的资格,也超越了法院的职责,明显错误。
二、再审申请人建设的房屋超批准,二审法院不能仅凭法条有规定,就直接给予最高处罚强拆的结论,抛开超标准的部分,也得不出合乎标准的也应强拆,而且,二审法院代替行政机关直接认定,同样,再审申请人无法陈述申辩,连维权的机会都没有。
再审申请人所建设的房屋超标准,在当地是普遍现象,当时,政府放线工作人员都是按使用房屋批准的使用面积放线,占地只要不超过批准面积的20%,是当地的普遍做法,而且,历次查处违法建筑,都没有将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因为不是申请人原因造成占地超标20平就该全部不赔?
而且,申请人的房屋是老宅基地上房屋,不影响规划,完全可以通过罚款等方式处理。最基本的,标准之内的房屋也要按损失给予补偿。而且不强拆,申请人还可以自行拆除的方式减少损失。
省高院提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殷xx起诉请求:判令xx街道办恢复其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本案中,xx街道办2019年12月10日强拆殷xx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xx街道办应对其违法行为造成殷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在认定案涉房屋是否全部属于违法建设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殷xx申请再审的部分理由成立,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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