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李铁重判,是希望中国足球干净些、纯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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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李铁案”迎来最终判决。
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的那段时间,不少法律人士都发表了解读:普遍认为李铁应该会被判处无期。
毕竟他涉嫌的罪名多达5项:
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作为一名球迷,对此事也甚为关注,对中国足球的黑暗和混乱深感厌恶。
因此内心深处对于李铁的判决,也是倾向于重判,死刑不大可能的情况下,无期是许多球迷期待的结果。
然而,结果却让人有些失望。
2024年12月13日上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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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结果,实在是有些不理解。
李铁犯下了5项重罪,并且涉案金额高达1.2个亿,只被判了20年。
要知道,当初陈茂源在仅犯一项受贿罪,涉案金额8103万的情况下,被判了个无期。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李铁的确被轻判了。
但如此受关注的案件,我相信法官们的公正和公平。
我相信许多人都跟我一样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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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看到一位法律朋友的介绍:
陈戌源仅受贿罪一项罪名,直接判处无期徒刑。而李铁5项罪名,应该是没有任何一项被判无期或者死刑的。
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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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求解释
陈茂源仅有一项受贿罪,涉案8103万,也就是受贿了8103万,被判了无期。
李铁呢,他的受贿金额也不低呀!
2019年至2021年,李铁利用担任国足选拔队主教练、国足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球员入选国家队、赢得比赛、签约俱乐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89万余元,远超300万的界限,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受贿8000万和5000万,都远超受贿300万的界限,量刑上会有如此大的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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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其他4项罪行:
行贿罪
2019年,李铁为当选国足主教练,请托他人提供帮助,后于2020年给予他人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行贿罪
2019年,李铁在武汉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谋取当选国足选拔队主教练、提高卓尔俱乐部影响力等利益。
与该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他人提供帮助,卓尔俱乐部给予他人人民币20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7年至2019年,李铁利用担任卓尔俱乐部总经理、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
为河北华夏幸福俱乐部在球员转会、赢得比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先后收受华夏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75万元,远超300万的界限,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5年至2019年,李铁先后在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
为赢得比赛或获得有利的比赛结果,与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其他足球俱乐部在比赛中配合或者消极比赛。
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给予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5万余元,远超200万的界限,达到“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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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都觉得李铁犯得这些罪,无论从数量、程度、量级、金额等各方面,都不弱于陈茂源。
所以,实在是有些费解。
而之所以希望李铁被重判,归根结底还是希望中国足球,能因为重判,给一些人造成些震慑。
毕竟,只有严厉的惩戒,才能带来改变的效果。
我也只是希望中国足球能干净些,纯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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