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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调查,1、经查明,当事人位于化州市鉴江区新茂化路樟九岭建设的化州市金科集美花园建设项目(二期)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2、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为人民币81107253元(捌仟壹佰壹拾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整);3、涉案建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谢*,身份证号码360104******1915。

处罚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处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捌仟壹佰壹拾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整(人民币81107253元)的2.5%罚款人民币贰佰零贰万柒仟陆佰捌拾壹点叁贰(人民币2027681.32),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