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全省法院执行听证案件典型案例
贵州法院聚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行听证制度,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专门针对当下因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沟通渠道不畅、情绪对立抵触等情形,导致执行工作一些关键环节难以推动的现实困境,做实以听证促规范、以听证促公开。通过扎实开展执行听证,执行法院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加大和解力度,实质化解矛盾,助推执行案件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促进执行案件质效整体提升。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是执行听证工作的生动展示和充分体现。
目录
案例1 某某设计院与某某实业公司、某某投资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做好1个案件听证,减少74个案件衍生
案例2 唐某某、李某某与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妥善执行遗产继承纠纷,通过听证达成和解
案例3 余某、王某某与汪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坚持问题导向做实听证工作,推动案件实质进展
案例4 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某房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慎对待案外人异议,集中听证化解矛盾
案例5 赫章县某某局与宋某某行政非诉执行案——以听证促和解,推动案件顺利执结
01
某某设计院与某某实业公司、某某投资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做好1个案件听证,减少74个案件衍生
【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南中院)执行的某某设计院与某某实业公司、某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某某实业公司、某某投资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某某设计院支付土石方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等。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黔南中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某投资公司名下有184套房屋,该院遂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
【听证情况】
黔南中院在查封上述房产后,2名案外人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产系拆迁安置房,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本质上并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应予解除查封。执行人员在审查案外人异议过程中,意识到这批被查封的房产中,可能还会有其他拆迁安置房,遂及时向拆迁安置部门深入了解情况,得知案涉房开项目中确实还包含另外74套拆迁安置房。
为避免衍生成批量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2024年10月29日,黔南中院组织召开执行听证会,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并监督。在执行听证会上,执行人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通过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查封房屋中有74套房屋确系拆迁安置房,实质上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的事实得到明确。经过现场调解,被执行人愿意提供其他无争议的50套房屋供法院执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权。听证会结束当日,黔南中院即作出执行裁定,解除了对上述74套拆迁安置房的查封,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出执行异议。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认真分析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敏锐意识到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遂落实上级法院的相关工作部署安排,扎实开展执行听证。通过听证,查明案件事实,深入分析说理,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有效防止了多件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的产生。
02
唐某某、李某某与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妥善执行遗产继承纠纷,通过听证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杨某某的丈夫于2021年意外身亡,因遗产、经济补助、抚恤金等费用分割问题,杨某某的公婆唐某某、李某某以杨某某为被告起诉至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雷山法院)。雷山法院判决杨某某支付唐某某和李某某遗产、经济补助、抚恤金共计9万余元。因杨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唐某某、李某某向雷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雷山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某某每月工资5000余元,名下有一套按揭房屋,遂裁定每月提取杨某某工资收入3000元,同时查封其名下房屋。
杨某某向雷山法院提供了自己和小孩患有疾病的相关证据,表示所得到的经济补助、抚恤金等已用于治疗,现有工资尚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房屋贷款等,如再拍卖其唯一住房,生活将更是雪上加霜。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上述情况,建议双方进行和解。但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杨某某一次性履行完毕,否则将申请拍卖杨某某的房屋,并多次前往信访部门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后杨某某向雷山法院申请举行听证。
【听证情况】
2024年3月15日,雷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听证会上,执行人员介绍了具体执行情况,被执行人陈述了申请听证的事实及理由,并提出分期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认为分期履行的时间太长,且被执行人此前态度恶劣,不同意分期履行。针对双方出现的分歧,执行人员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耐心释法说理,最终被执行人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在按时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落实执行听证制度,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通畅的沟通对话渠道。通过听证,双方当事人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各自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形成共识,对立情绪得到有效缓解,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也作出合理预期,为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奠定了坚实基础。
03
余某、王某某与汪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坚持问题导向做实听证工作,推动案件实质进展
【基本案情】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宁法院)在执行余某、王某某与汪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汪某、冯某某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余某、王某某向威宁法院书面申请以物抵债,威宁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但在腾房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房屋交付陷入困境。
【听证情况】
为妥善处理房屋腾退事宜,2024年4月9日,威宁法院举行执行听证,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威宁县政协派员列席。听证会上,执行人员介绍案件来源、执行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告知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的法律后果,并征询参会的检察机关和政协意见,两家单位均认为威宁法院要求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2024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将房屋第一、二、四层交付给申请执行人;7月12日,将剩余部分房屋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在执行难度较大的房屋腾退工作中,做实以听证促规范、以听证促公开工作,通过邀请检察机关、政协等单位派员参与和监督听证,在提高执行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的同时,争取到了理解和支持,一方面减轻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有效避免因腾退房屋行为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推动本案执行工作顺利取得实质进展。
04
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某房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慎对待案外人异议,集中听证化解矛盾
【基本案情】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播州法院)在执行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某房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阮某某、陈某、吴某对该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某房开公司名下商品房的执行行为不服,分别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并形成3件执行异议案件。
【听证情况】
2024年5月29日,播州法院对3件案件进行集中听证。申请执行人某某建筑安装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房开公司以及案外人阮某某、陈某、吴某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案外人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结清证明、购房发票、水电费缴费凭证、居住证明等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该院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随后作出执行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执行裁定后,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审慎对待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针对类案组织集中听证,安排当事人、案外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明确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经过听证,摆事实、讲道理,推动类案法律适用统一,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促进了和谐。
05
赫章县某某局与宋某某行政非诉执行案——以听证促和解,推动案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4日,赫章县某某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宋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后该局向宋某某送达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并加处罚款及违法所得。宋某某未予缴纳。该局遂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赫章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案涉处罚决定书。裁定生效后,该局向赫章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
【听证情况】
为了促进案件顺利执结,一方面,赫章法院主动联系宋某某,向其释明若不及时履行义务,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对赫章县某某局加大释法析理力度,推动双方产生和解意向,为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奠定基础。随后,赫章法院协同当地同级检察机关共同开展相关工作,协调双方当事人确定履行的具体金额;随后赫章法院再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听证。经承办法官组织赫章县某某局与宋某某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也解除对宋某某的执行措施,案件顺利执结。
在此次听证取得预期效果后,赫章法院主动梳理赫章县某某局申请执行的同类案件,并对15件类似案件进行听证,各案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得以执结,类案听证取得良好成效。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主动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并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解开被执行人心结,进而推动双方达成共识、成功和解,促使案件顺利执结。在此基础上,执行法院认真总结提炼成功听证的经验,积极主动将其运用到类似案件的执行中,助推此类案件得到实质性解决,有效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来源:贵州高院执行局执行一处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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