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参考案例

一、参考案例

(2021)沪02执复277号执行裁定 W某与Y某执行复议案

二、案情简介

二、案情简介

Y某与A公司、L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6xx号民事判决,判决A公司、L某向Y某支付款项47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Y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A公司经营场所不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0年10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A公司于2014年1月X日注销,L某和W某系A公司股东。Y某经查询A公司工商档案得知:“2013年10月2X日,被执行人A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并成立清算组。同年12月1X日,A公司清算组作出《注销清算报告》,载明:“一、清算过程:1.因市场变化而无法发展业务,经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清算组成员为L某、W某宜担任,L某为清算组负责人。2.清算组已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并于2013年10月3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报告。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了清算方案,并报请股东会确认。二、清算结果:1.清算组按制定的清算方案处置公司财产,并按法律规定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3.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4.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股东会确认上述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W某、L某在股东签字、盖章处签名”,因此,Y某以A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A公司注销时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由,向法院申请将股东W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同意追加W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W某对执行案件中尚未向Y某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W某不服该裁定,申请执行复议。二审法院均驳回W某的复议申请。

三、法院裁判观点

三、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A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是否经过“依法清算”。

一审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W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明知或应知A公司有执行案件尚未了结,且未告知执行法院的情况下,自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属于未经依法清算。

二审法院:根据A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但本案杨某慧的债权尚未清偿,难以说明某公司依法进行了清算。

(二)关于W某作为A公司股东,在注销时向工商局提交的清算报告中所作的股东承诺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所述的“第三人书面承诺”。

一审法院:W某在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下仍作出公司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并愿意承担责任的保结承诺,故W某应当对A公司未了债务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W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办理清算注销程序时承诺并签字确认,公司债务已经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愿意承担责任,表明其愿意对某公司可能存在的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杨某慧申请,追加W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情形。

四、启迪意义

四、启迪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注销登记,且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有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其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在被执行人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依法追加作出该承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