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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及电商平台各项制度的完善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部分消费者

不可或缺的购物方式之一

为提升消费者体验,提高售后效率

各大电商先后推出

“仅退款不退货”售后机制

“仅退款退货

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平台将自动发起退款,且消费者不用退还货物。

“仅退款不退货”

给网购消费者解除了后顾之忧

但同时

也存在一些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

试图以“仅退款不退货”的形式

薅商家“羊毛”的现象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件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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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百货店在某网购平台上经营一家网络店铺,2023年10月6日,翁某在该店铺下单购买三个手机壳,支付货款金额6.97元。

尔后,某百货店于次日使用快递将上述货物发出,翁某于10月9日签收。

因翁某认为其收到的商品与某百货店在网购平台直播间展示的样品不相符,遂与某百货店沟通,然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翁某遂而联系网购平台客服,要求处理。

网购平台在审查翁某提供的手机壳图片后,建议翁某退货退款,明确告知“商品质量问题商家承担运费”。故此,翁某于10月14日将三个手机壳退货回寄并支出运费8元。

商品寄出后,翁某当即联系网购平台,要求网购平台协助办理全额退款并赔付运费,网购平台审查后准许退回翁某货款6.97元,并直接扣划某百货店现金8元,用于赔付翁某支出的运费,且补偿翁某一张10元无门槛优惠券,同时明确告知翁某“不用麻烦您退货了”。

得到网购平台的示意后,翁某当即联系快递公司,要求拦截并取回退件,后于10月16日签收退件。现因某百货店不满上述处理方案,与翁某沟通未果,故致讼。

“‘仅退款不退货’是平台赋予我的权利,我是消费者,对货物不满意有权维权,店家凭什么告我?”翁某振振有词。

“依据普通大众的朴素认知和日常交易习惯,购买一件商品,收货即付款,退货则退款,才能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公平。既然货款已经全额退还,那么理应返还货物。”经办法官对翁某进行释法说理。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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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网购平台从某百货店网络店铺待结算资金中直接扣划款项赔付翁某运费且告知无须退还货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某百货店主张翁某申请退货退款后,收取退回的货款却未实际退回货物,故其应当自行负担退件运费且退还已经收取的退款;翁某则主张其系按照网购平台的指示,才将已经寄出的退件拦截召回,其不负任何过错,某百货店对此若有异议,应与网购平台沟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某百货店作为某平台入驻商家,对于网购平台处理结果持有异议时,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网购平台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且满足公平、公正之要求,应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依据普通大众的朴素认知和日常交易习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买家购买一个普通商品,如购买一件衣服或者玩具,收货即付款,退货则退款,从而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公平。

对于翁某提出其收取的手机壳与直播间售卖的商品不一致抑或手机壳存在瑕疵的主张,平台建议退货退款,某百货店对此亦无异议,翁某应当先行履行其退货的义务,即其要求卖家退款且由卖家承担退回运费的前提条件应系卖家实际收到退货。

然而,网购平台在未经某百货店同意的情况下,径直告知翁某无需退货,由此翁某将其已经寄出的退件召回,却又照常领取退还的货款及因退货产生的运费,致使双方产生纠纷。某平台的上述处置措施,有失偏颇,已经偏离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应予纠正。故此,法院支持某百货店要求翁某返还退还的货款6.97元、运费8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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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生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

纵观上述案件,虽然标的很小,但对小成本电商来说,面对大量的“仅退款不退货”操作着实难以承受,若是多次遇上恶意的“薅羊毛”行为,更是货去钱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当消费者遇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要慎重使用“仅退款不退货”规则,切莫存有侥幸心理。同时,在面对非恶意退款被起诉的情况时,要沉着冷静,保留好证据积极应诉。只有商家、消费者共同遵守诚信交易的原则,才能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良好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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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入驻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电商平台有权介入并采取相应措施,但其介入及判定权限应当受限于特定的场景和权利边界,而非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争议的终局解决方案,并且,电商平台的争议在线解决机制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之要求。

首先,如果消费者基于购买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而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解除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卖方负担退款的义务,买方负担返还货物的义务,若消费者仅退款而拒不退还货物,经营者有权请求其返还货物。其次,如果消费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规则而主张退货,该条赋予了消费者主张退款的权利,但同时也明确要求消费者必须履行确保退货商品完好的退货义务。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电商平台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力推出的“仅退款不退货”规则,将买方选择“仅退款不退货”的成本转嫁给卖家,系对商家附加不合理条件。

综上,本案中电商平台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为消费者提供“仅退款不退货”服务的行为已经偏离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应予纠正。本案的裁判结果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维护了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引导各类平台经济主体树立规则意识,助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供稿:荔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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