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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这些常见问题必看。

1、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

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2、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答: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3、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答:

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5、按照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如何确定存量留抵税额?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在该纳税人4月份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后续期间的留抵税额,均确定为增量留抵税额,不再体现存量留抵税额。

6、按照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7、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我们发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都没有“教育”行业的划型标准,如何判断我公司是否属于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呢?

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教育”行业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因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是否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

来源 | 四川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