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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但因为其年龄较小以及思想不成熟,在作出一些行为时容易欠缺考虑和冲动。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日程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安全方面,极易因不遵守交通规定,酿成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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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刘某甲租赁张某某车号为鲁CY5***号雷克萨斯轿车一辆,租金每天700元。2023年10月7日,刘某甲无证驾驶鲁CY5***号小型客车,行驶至G20青银高速公路济南方向潍坊西服务区时,因操作不当先与潍坊西服务区内绿化带和限速牌相撞后又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机动车损坏、路产损失、路面污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甲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刘某甲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原告张某某6500元。2023年10月28日,刘某甲给张某某出具欠款条两张,一张内容为:2023年10月28日今欠张某某租金及违章34500元,于2023年12月1日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025%的违约金。一张内容为:今欠张某某雷克萨斯维修款(鲁CY5***)100000元整,该欠款2023年12月31日归还50000元,剩下的于2024年3月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025%支付违约金,约定事项:雷克萨斯修完车按修完车的日期全部结清。本人以知晓并认可。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张某某自行到汽修厂将案涉事故车辆维修完毕,诉讼中原告对案涉车辆的车辆损失申请鉴定,经鉴定雷克萨斯鲁CY5***车辆的损失为64265元,原告张某某支出鉴定费用3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租车后致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自然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财产,那么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费用应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二种是由‌监护人赔偿‌:如果本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那么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监护人是单位,则不适用此规定。

法院判决

一、刘某乙(刘某甲监护人)、王某某(刘某甲监护人)支付张某某车辆损失及欠款6557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上诉人刘某乙(刘某甲监护人)、王某某(刘某甲监护人)于2024年9月13日当庭支付被上诉人张某某60000元(含一审案件各项诉讼费用),上述款项支付完毕,被上诉人于同日向一审法院提交对上诉人刘某乙(刘某甲监护人)、王某某(刘某甲监护人)的所有查封措施的解封手续;

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双方就(2024)鲁0302民初9**号所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审被告刘某甲因租赁被上诉人张某某车辆所产生的所有车辆租赁费、违章处理等各项费用及鲁CY5***号的车辆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当行为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并不是其所实施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有效,当其实施的是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合法有效的。在本案中,2023年7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刘某甲租赁张某某车号为鲁CY5***号雷克萨斯轿车一辆,租金每天700元,合同签订时,刘某甲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已经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与张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是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其自身具有独立判断、辨别、认知能力,故张某某与刘某甲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因此刘某和张某芳辩称对于一名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一份日租金标准700元的汽车租赁合同,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原告张某某也并未催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刘某甲监护人)、王某某(刘某甲监护人)进行追认,刘某乙(刘某甲监护人)、王某某(刘某甲监护人)也未作出过同意的意思表示,案涉合同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是不成立的。因刘某甲为在校学生,无本人财产,无独立经济能力和实际赔偿能力,刘某乙(刘某甲监护人)、王某某(刘某甲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刘某乙(刘某甲监护人)、王某某(刘某甲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并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驾驶证。在本案中,刘某甲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的,虽然签订合同时刘某甲在合同书上注明“本人承诺不无证驾驶”,但在租赁后刘某甲驾驶雷克萨斯鲁CY5***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不得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在将案涉车辆雷克萨斯鲁CY5***租赁给未成年人刘某甲时,明知刘某甲是未成年人还将车辆租赁给刘某甲,张某某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将车租给未成年人使用,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也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界的全方位呵护,同时更需要监护人的监管,为孩子树立安全用车的意识,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这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家庭教育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扔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是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没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撰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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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张萌 刘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