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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消息,12月12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向起诉离婚的周燕(化名)出具了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告知她45天后才能进入起诉程序。

为了避免被丈夫找上门,作为家暴受害人的周燕,决定住在工作地点的宿舍,尽可能避免再见到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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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收到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来源:封面新闻

12月13日,商州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诉讼离婚冷静期是商州区法院的规定,自2023年7月开始施行。如当事人有被家暴情形,建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受害者想离婚,被告知需“冷静”45天

周燕与丈夫2003年打工认识,2006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丈夫就开始对她实施家暴,但当时的周燕不敢反抗,也不敢报警。结婚十几年,丈夫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约束,后来还会动手打两个女儿。

后来,周燕在商洛一所学校找到一份后勤工作,了解到家暴是违法行为,找到律师求助,希望通过诉讼逃离暴力环境。

周燕的律师胡森轩将当事人面临的状况告知法院,得到的回应仍是需要等45天后才能进一步调解。“现在考虑给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下来。”

“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对离婚纠纷案件作出通知:“本院给予双方的离婚冷静期限为45日。”

通知规定了冷静期间的基本要求、注意事项,称“冷静期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通知首段的法官寄语写道“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请你们慎重、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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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收到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来源:封面新闻

律师:法院私设“冷静期”违法

12月14日,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律师张莹表示,《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个别法院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直接违反了《立法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对于诉讼程序如何进行,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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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周燕的起诉,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商州区法院没有权利对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离婚私设45天的离婚冷静期,这是严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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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认为,商州区法院的这种探索,反映了某些基层法院在法律制度学习方面对法律理解存在误区——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道基本防线,如果司法审判机关置上位法律于不顾,在原本就已经周期非常漫长的离婚诉讼期间,层层加码,创造出各种制度持续增加当事人离婚的周期和难度,可能会造成更惨烈的后果。

来源:全国妇联女性之声

编辑: 高 萍

校对: 徐凡景

审核: 赵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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