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们从事国企改革服务,当然非常关注二十届三中全会,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就是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路线图、施工图,为接下来五年、十年乃至本世纪中叶的改革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新方向。

虽然我们要突出重点学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相关内容,但是也要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的改革部署深入学习,毕竟,几乎所有深化改革之举都涉及国资国企,必须全面系统学习,才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融会贯通、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决定》要求。明律师在学习《决定》之时,也秉承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心态,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心得、共同进步。今天我们聊聊如何规范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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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九)规范金融活动

3.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

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的核心,其稳健运行对防范系统性风险至关重要。通过统一的规则制度和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可以有效防控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安全的环境。

为此,《决定》要求“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一是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的自主可控能力,持续改进和升级金融基础设施的技术系统,确保金融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自主可靠,不受外部势力的控制和干预。持续完善数据加密技术和访问控制机制,确保金融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建立完善的冗余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以应对突发情况。

二是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对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进行集中登记和管理,规范登记、托管、结算等各个环节,加强对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活动的监管,确保所有参与者都遵守统一的规则制度。

三是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早期纠正机制的法律地位,增强纠正措施在采取和执行方面的强制性。持续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体系和机制,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风险问题。设定清晰的整改期限及具体整改要求,丰富早期纠正和化险的措施工具。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早期纠正未完成、不能达标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要强制采取处置措施,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4.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非法金融活动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发展以及防范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决定》要求“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一是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完善金融产品合规性、适当性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推动金融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失信约束机制,构建多维联动的金融教育宣传体系。

二是健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持续高压严打非法金融活动,强化部委协调提升打非工作的系统性与协同性,通过科技赋能提高对非法金融活动早发现、早预警能力,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三是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明确规定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投资、运营等方面的界限以及合规要求。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点。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制度性隔离,防止系统性风险传播。强化股东监管,包括对股东资质、投资资金来源的要求以及设定负面清单等,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产业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行为。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别是涉及利益输送和风险隐患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