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三都水族自治县教育设施服务中心原主任胡光亮受贿、行贿一案,

对被告人胡光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对胡光亮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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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光亮与岑某某共谋,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673余万元

被告人胡光亮与岑某某在收取上述受贿款后,为感谢三都县教育局原局长王某某的帮助,向王某某行贿100万元。

独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光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胡光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鉴于胡光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退缴部分犯罪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