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系某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之一,因其管理人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存在错误,故要求破产管理人公开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未予理会。故刘某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破产案件的知情权被侵害,可能蒙受严重经济损失。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根据刘某的诉讼请求,其要求查阅在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该请求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知情权范畴,并非对债权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而《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管理人员责任属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类型,与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同属于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等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据此,在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时,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而不宜通过另案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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