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职场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竞业限制作为一种保护手段,成为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然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与争议也日益增多。本文将以小A与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为例,深入剖析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内涵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案情简介

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小A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其中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小A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且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以及小A违约后的责任。在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里也约定了小A的保密义务并在该协议附件中明确小A曾参与了该能源公司部分研发技术,知悉和掌握了该能源公司的商业秘密。后小A从该能源公司自愿离职,能源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

二、法律分析

(一)竞业限制协议一定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除了约定基本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外,还需要考察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存在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加重劳动者义务、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无效条款。

本案中,法院认为,综合某能源公司的企业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以及如相关人员违反竞业限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衡量,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存在畸高;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且大部分能够保证劳动者维持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协议约定的小A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两年并未超出法定最长期限,符合该行业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律,是某能源公司对自己研发投入成果的正当、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该协议也并未排除或限制小A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到与某能源公司不存在同类市场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再就业的权利。所以该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可以总结出来,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可以从企业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以及如相关人员违反可能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及能否保证劳动者维持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约定的期限长短是否合理、是否过多过重排除了劳动者到其他不存在同类市场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权利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察。如果上述情形综合考察后不合理,则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二)非高管人员也要受到竞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中,小A的职位是冷氢化车间班长,是多晶硅生产流程中重要的核心工艺岗位之一,小A在与某能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也表明其对自己应当保密的技术范围是明知的。所以,小A虽非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但也属于典型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因此,并非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才会受到竞业限制,如果员工负责某个核心技术,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负有保密义务的话,也可能受到竞业义务的限制。

(三)竞业限制的违反具体如何认定?

一般会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认定具体的情况,例如是否到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等。本案中,小A离职后与两个以职业介绍、劳务派遣为主营业务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实际的工作内小A既未提供相应证明也未作出合理说明,而某能源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A确实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法院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令一般公众会普遍认为并就小A系在与某能源公司所在的行业有竞争性岗位工作存在高度合理怀疑的程度,所以认定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不足。

(四)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需要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获得的对价,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就业受限遭受相应经济损失的补偿。对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返还其已获得的经济补偿,目前法律未予明确规定,但未排除当事人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情形下返还已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所以可能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具体认定。

但是在本案中,某能源公司主张的小A违约行为证据不足,则此项诉请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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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启发与建议

(一)对于公司

1.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公司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明确界定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和期限,避免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2.合理设定补偿金: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应确保补偿金的数额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以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

3.加强证据管理:在劳动者涉嫌违反竞业限制时,公司应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劳动者的就业情况、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效维权。

(二)对于劳动者

1.充分了解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包括限制的行业、地域、期限等,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不合理限制。

2.合理主张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谨慎选择就业岗位:劳动者在离职后应谨慎选择新的就业岗位,避免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4.积极沟通与协商:如对竞业限制条款有疑问或认为其不合理,劳动者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寻求修改或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可能性。

四、结语

竞业限制义务是一把双刃剑,既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一种限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合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依法履行义务。通过本案,我们希望公司和劳动者都能在竞业限制的问题上做出明智的选择,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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