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
年休假的安排方式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特殊情况下的年休假安排
病假:职工因病假导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长来判断。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就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事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也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寒暑假:对于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综上所述,带薪年休假并不必须在1个年度内安排完,但单位应尽可能在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安排或无法安排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同时,职工也应注意自己的休假权益,及时与单位沟通并合理安排休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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