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的一天,一名女子到戴某某家做客,二人聊天时,戴某某搂抱了该女子,此过程被戴某某家的视频监控记录。该视频被彭某某发现,彭某某告诉戴某某若视频外流,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以帮助戴某某删除录像为由,虛构“删除费用”、“更换设备”等事实诈骗戴某某共计150余万元。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

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安福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彭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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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温馨提醒

世间骗局千千万,时刻保持警惕心,守护钱袋要警醒。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在涉及钱款问题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避免掉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来源:安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