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一名罪犯刑满释放后又被重复羁押413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了此案判决书。
2021年,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李某甲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但在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他被发现还有漏罪——涉嫌玩忽职守罪,致使一人被重复执行刑罚413天。
为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为应对其数罪并罚。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与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胡某雄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尚未执行。2015年10月,胡某雄又因犯盗窃罪,被武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审理期间,胡某雄因病被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武昌区法院为执行上述判决刑罚,于2015年12月1日对胡某雄作出逮捕决定,次日将逮捕决定书送达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武昌警方于2016年2月将胡某雄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7年6月2日,胡某雄再次因犯盗窃罪,被武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此前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但判决刑罚均未执行,2017年6月22日,胡某雄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武昌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此前尚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9月18日,胡某雄被送至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武昌警方开展“云剑清网行动”时发现,2016年2月被网上通缉的逃犯胡某雄正在监狱服刑,拟在胡某雄于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时立即执行逮捕。随后,民警联系并将胡某雄即将刑满释放及欲对其执行逮捕决定的信息,告知时任武昌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某甲。
李某甲在查明该案原承办法官已退休后,未认真核实胡某雄历次判决及执行的情况下,将审查和下达执行手续任务交于原承办书记员谢某协调办理。经办案民警多次催促,为顺利完成执行交付,李某甲还协调武昌区看守所等部门,后在无新的承办法官监督下,由法官助理谢某制作好2015年10月相关判决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交于相关执行单位,致使胡某雄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交付监狱,重复执行2015年10月判决所判刑罚有期徒刑1年2个月,直至2021年2月9日释放,导致胡某雄无罪被羁押413日。
后经胡某雄申请,2021年12月14日,武昌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赔偿胡某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甲作为时任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办理胡某雄的刑罚执行程序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罪犯刑满释放后又被重复羁押413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某甲曾因犯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进行数罪并罚。鉴于本案造成胡某雄被重复执行刑罚的后果,李某甲虽负直接责任,但并非唯一责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2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与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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