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发布(第三期)
2024年,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网络舆情关注的违法活动,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一
如皋市某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及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7月16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及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调压器和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1月13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案涉产品、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涉线索移送至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二
如皋市某电动车商行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在某电动车经营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辆电动自行车外形与合格证中的外形简图存在明显差别。经查,案涉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自行改装、加装。当事人在原电动自行车的基础上更换了座桶、电池组盒,并加装了保险杠和尾箱。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具备安装60V蓄电池的条件,鞍座长度大于53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2月4日,本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不合格车辆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肖某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6日,消费者向本局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随即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包括“增大延时片”在内的9种性保健品在售。本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上述9种性保健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本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四条第五款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4月26日将案件移送至如皋市公安局。
案例四
如皋市某服装店在网络销售商品中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案
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安镇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间宣传服饰并引导顾客添加其微信进行网络销售,本局执法人员浏览当事人微信账号发现其朋友圈背景设置为含“特价衣服,NO退NO换”字样的图片。且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发布配有此图的动态,并附“直播间特价炸福利款,不退不换!”等字样,故当事人存在在网络销售商品中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商品中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3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如皋市某干洗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3月8日,接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干洗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立式空调前放置的活动牌上标示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经营场所内放置了标示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活动牌,并且为推广宣传店内开展的“3.8女神节活动”,从网上找人做了含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的活动宣传海报,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通过私人微信在朋友圈进行发布。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所指的行为。2024年4月30日,本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如皋市某超市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公告栏上有宣传海报,海报上展示了具体的商品图片及其“劲爆价”“特价”,在页面右下角有“特价商品数量有限,售完为止,特价期结束后立即恢复原价,恕不另行通知。本次活动邮报上商品图案及标价仅作参考,请以店堂内实际出样及标价为准,如因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等内容。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0月11日,本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如皋市某火锅店通过虚假折价方式销售商品案
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宣传视频,视频下方有【520专享】上线甜品直接抢的团购链接,团购中有15款甜品原价52元,团购价5.2元。2024年5月3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15款甜品一个月内实际成交价格均不超过19.8元。案发后,当事人未能提供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上述15款甜品52元/份的成交记录。
当事人通过虚假折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1月5日,本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南通某药店在拼多多店铺中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络销售药品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药品广告语中使用了“一夜绝78种灰指甲”“一抹止痒”“一夜止99种痒”等字样,上述内容夸大了药品的使用效果,存在误导消费者用药选择的可能性,且广告内容未经审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0月30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如皋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以假充真化肥案
2024年4月9日,根据农户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颗粒脲铵氮肥16吨,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946,生产日期2023年5月。经查,案涉化肥标称的生产企业已于2022年10月注销,GB/T 2946对应产品应为氯化铵。经对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进行调查,案涉化肥实际为氯化铵氮肥,该批化肥为生产企业伪造厂名厂址、以假充真的生产的化肥。
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以假充真化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5日,本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事后随机抽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案例十
如皋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2024年9月4日,本局依法委托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1月11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涉线索移送至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来源于 | 如皋市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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