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以听证方式审理案件,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推动法院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双峰县人民法院第一届听证员库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面向双峰县范围内公开选聘听证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拟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进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听证员库。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23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司法听证事业;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特邀监督员、人民调解员;3.具备从事律师、公司法务、国土资源、建设工程、金融会计、司法鉴定、环境保护、医学病理、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心理咨询、新闻媒体、院校教师、房地产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员;4.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5.具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的基层群众代表。

(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听证员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3.人民陪审员;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4、被吊销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执业证书的;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6、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7、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行为的。

三、听证员职责和权益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3.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相关费用,由本院参照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予以保障。

四、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宜担任听证员、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照规定程序出库。

五、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1)主动邀请。我院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2)单位推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3)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政治部报名。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和邮寄书面报名材料的方式报名。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3.报名材料。单位推荐或个人报名时,需分别提交《双峰县人民法院选任听证员自荐报名表》或《双峰县人民法院选任听证员组织推荐表》(表格附件可点击公告下方“阅读原文”下载),并附被推荐人员或报名人员的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2张、居民身份证及学历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报名材料通过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双峰县人民法院(地址附后)。

六、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及考察

双峰县人民法院组织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确定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的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听证员候选人;提请双峰县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拟任听证员。

(二)拟任与公示

双峰县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官网向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及异议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三)聘任与颁证

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双峰县人民法院听证员聘任决定,颁发聘书,选聘名单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或线下公示栏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联系方式

报名材料邮寄地址: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502号双峰县人民法院;收件人:潘湘林,联系电话:6821097。

附件:双峰县人民法院选任听证员自荐报名表.pdf

双峰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8日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