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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与周围的人,有经济往来是很正常的事。那如果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依据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冯女士(化名)诉称,2021年王大(化名)以与弟弟王二(化名)合作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并口头承诺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后其分两次向王二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0万元。2024年,其要求王大兄弟二人还款,但王大兄弟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诉请要求王大兄弟还款并提供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法庭上, 王大辩称: 冯女士系与案外人刘某(化名)沟通协商后表明投资意向并转账汇款,微信聊天内容系沟通项目投资进展情况,因此案涉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02
法院审理
合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冯女士提供的转账凭证未标注交易用途,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不能直接认定是借贷关系,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也未能充分证明其与王大王二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案涉款项为借款。
同时,被告王大抗辩案涉款项为投资款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聊天记录后,原告冯女士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能提交具有借款合意的相关凭证。
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该20万元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冯女士提起上诉并进一步提供了证据,但证据单薄,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案涉款项为借款,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素。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进行起诉,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一方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若借款人抗辩转账系生意往来或其他事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的,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冯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
在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借贷时,
应对款项的性质进行备注,
并要求借款人规范书写借条,
对借款金额、时间、利息等作出明确约定,
并及时进行催收;
保留好原始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证据,
确保发生纠纷时能够在诉讼过程中
更好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撰稿:程昭君
初审:潘晓丹
复审:零春俊
终审:蓝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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