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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第236条中规定公司股东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当公司清算结束后,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

在公司解散的过程中,公司的股东通过行使这项权利,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减少因公司解散带来的损失。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权利。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要其合法持有公司股份,就享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通过行使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可以获得经济上的收益,实现投资的价值。

通过行使这一权利,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新”、“剩”、“利”这三个重要权利之外,股东在财产权利方面还有一些其他相对不那么重要的权利。

例如股东还有股份转让权,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自身资产的变现和增值。

股份转让权不仅为股东自身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资产处置方式,使股东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组合,另外,股份转让也可以提高公司股份的流动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和法律可以对股份转让设置一些限制条件。

举个例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哪些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份,或者要求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还有一些证券市场的规定,某些公司的股东、董监高等人员在特定的时间内存在股份锁定期,在此期间内不能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比如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一般在公司上市后的三年内被限制出售。

今天给大家介绍了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财产性质权利,下一期给大家继续介绍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管理性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