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6日凌晨,一名女子从3楼坠楼身亡。坠楼处在女子与男友刘某某的住处,警方经过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坠楼女子是两个十岁左右孩子的母亲,半年前跟前夫协议离婚,两个孩子跟前夫生活。事后,逝者的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将刘某某起诉到法院,索赔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57万余元。
12月20日,红星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判决,考虑到死者坠楼前处于酒后状态,其与被告刘某某系同住男女朋友关系,互相之间理应多一些关爱和照顾,综合考虑本案实际,由被告刘某某补偿原告23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刘某某补偿原告23万,图为法槌(资料图)
女子凌晨酒后坠亡,警方排除刑案
悲剧发生在今年1月6日凌晨5时许,刘某从某楼栋3楼坠亡。
判决文书显示,逝者刘某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半年前跟前夫协议离婚,两个孩子跟前夫生活。坠楼事件发生在刘某和她现男友刘某某的住处,当天房屋内除了刘某某,还有刘某某的表哥。
根据刘某某的说法,事发前一天晚上,自己买菜做饭,但刘某不想吃自己做的面就点外卖,后来刘某说有事就走了,当晚11点左右,自己给刘某打电话没有接,自己就睡了。据判决书披露,当晚刘某独自前往酒吧喝酒,后来还叫来表姐和发小,但后两者均未饮酒。
事发当晚刘某在酒吧喝多了,图为喝酒示意图(图文无关)
据刘某某陈述,1月6日凌晨两点左右,刘某被朋友送回家,刘某喝多了,仍要出去喝酒,自己不让刘某走,中间没有吵架、撕扯,把刘某抱到楼上放床上让其休息,但刘某一直想要出去。事发前,刘某下楼上完厕所仍想出去,刘某某没让,刘某上楼,刘某某则在楼下点了根烟,没一会儿听到上面有响声,赶紧往楼上跑,上去的时候只看到刘某坠楼的后背,跑到窗户边时刘某已经掉下去。
经120医护人员确认,刘某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经警方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刘某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其与死者刘某系同事及男女朋友关系。
法院:同居男友补偿逝者孩子23万元
事后,刘某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将刘某某告上法院,索赔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57万余元。
判决书披露,2023年6月,刘某与前夫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孩子由前夫抚养,刘某的父母均已不在世。离婚后,刘某与刘某某同居生活。
刘某某认为,对于原告方主张的生活费,依据原告方提供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全部由原告的父亲承担,所以该抚养费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披露,刘某生前的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刘某生前对男友刘某某因感情及经济相关问题有不满和抱怨情绪,此外,其对前夫亦有不满和抱怨情绪。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刘某某与刘某坠楼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刘某坠楼前处于酒后状态,其与被告刘某某系同住男女朋友关系,互相之间理应多一些关爱和照顾,综合考虑本案实际,由被告刘某某补偿两原告(刘某的两个孩子)23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延伸阅读
重庆一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某市场二楼门面房内疑似有人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前往房间内将涉嫌违法的两男一女带走调查,之后接到报警,还有一名女子冉某某从涉事房间的空调外机处坠楼后身亡。
女子从空调外机坠落身亡,图为空调外机资料图(图文无关)
冉某某的家属后请求当地公安局对冉某某的死作出赔偿遭拒后,将公安局告上法庭,并索赔68万。
公安局方面认为,冉某某系为逃避抓捕翻窗爬上空调外机,意外从空调外机坠落,受伤死亡,民警系正常执法活动。
家属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冉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冉某某完全有可能是因为突然受到惊吓慌乱躲避导致悲剧发生,且警方到场时有一名男性嫌疑人也在爬窗,警方未能在执法过程中仔细询问和搜查,未能及时发现冉某某的行为,存在失职,应对此负责。
10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该案近日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以被告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死亡并要求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案发:民警查处卖淫嫖娼时,女子从空调外机坠落死亡
该案的原告是冉某某70岁的母亲和20多岁的儿子,被告是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
冉某某的家人将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告上法庭,图为南坪派出所资料图
冉某某的家人起诉称,2023年6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南坪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在辖区内卖淫嫖娼,随后南坪派出所指派工作人员出警。在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从空调外机处坠落;同时事后,工作人员也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最终导致冉吉芳的死亡。
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被告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原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23年10月29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84174元,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证717元/月支付至冉某某母亲死亡之日止。
被告南岸区分局辩称,该局是依法对辖区内治安违法案件管辖的主体适格。另外,该局对涉案房间内人员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该局辩称,2023年6月27日9时许,该局民警在巡逻出警过程中发现,在南岸区某市场二楼一门面房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活动。民警在敲门时违法嫌疑人冉某某为逃避抓捕翻窗爬上空调外机,意外从空调外机坠落,受伤死亡。
民警后将房间内两男一女三名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南坪派出所调查。经查证,有两名违法嫌疑人在房内以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还没进行性交易前,被民警抓获。另一名男性违法嫌疑人嫖娼证据不足。
该局认为,冉某某的死亡系个人翻窗导致意外坠亡,警方对冉某某家属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争议: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不当
在庭审中,冉某某的家属一方对公安局的辩解不予认可。一方面,他们认为,警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冉某某是从事卖淫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冉某某是为了逃避抓捕而爬窗,民警当时直接踹门进入,在踹门前未表明身份,房间内的冉某某完全有可能是因为突然受到惊吓慌乱躲避导致悲剧发生。
另一方面,民警有理由发现冉某某爬窗行为但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悲剧发生,应对此负责。
家属方认为,当时民警到达房间后,发现一名男性嫌疑人正在爬窗,这名男性嫌疑人陈述其是去救冉某某的,但民警没有让他说话,没有及时询问房间内是否有他人存在、为什么在房间以及爬窗的原因等情况,导致冉某某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坠落死亡,因其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以及失职。
另外,执法仪显示民警踹门进入过道当时是白天,窗外有光线进入,冉某某正对光线,不应该存在民警所述因走廊黑暗看不清人,同时执法记录仪在晃动过程中都能看清有两名嫌疑人在翻窗,实际上民警在此过程中更能看到两人在爬窗。
同时,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当时民警站在窗边探身往窗外查看,外部监控也可以看见冉某某在同一时间有转身动作,此时间段内因能够明显看到冉某某的身影,即使存在杂物悬挂,但实际上杂物高度是高于民警视线的,同时窗边杂物水平线比窗沿低,民警称杂物使其视线受阻事实上不成立。冉某某坠楼后会发出巨大的声响,且楼层只有2层,楼下目击者喧闹聚集这是异常现象,民警都没注意到,也没听到现场有人大喊跳楼,明显不符合常理。
家属方还认为,事后民众报警之后通知有人坠楼,本案的执法民警对讲机频道存在调错情况,赶到现场冉吉芳已经坠楼11分钟,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执法规则,认真负责对男性嫌疑人多问询两句,对封闭房间进一步搜查都能够及时发现冉某某的处境,从而避免其坠楼或者坠楼后能够及早救治也能避免其死亡。
法院判决:民警执法行为不必然导致女子死亡,不存在不当或者违法
巴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确定了这样的事实:2023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民警在南岸区某市场巡逻出警过程中发现,在二楼一门面房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民警进入房间后发现有3名嫌疑人在房间,于是传唤3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民警接到报告告知冉某某跳出窗外逃避抓捕的过程中失足坠落,受伤死亡的事实。二原告认为被告执法错误导致冉吉芳死亡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不当、是否违法以及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有权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在治安巡逻中发现有卖淫嫖娼的嫌疑,为了及时抓获嫌疑人员和固定证据进入案涉房屋是正常执法办案的需要,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冉某某死亡,被告的该执法行为不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情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以被告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死亡并要求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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