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据报道,江苏昆山。2000年5月,宋先生与徐女士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1月,宋先生身患重病,自感时日无多遂订立自书遗嘱一份。
其中载明:财产分两部分其与徐女士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其去世后归徐女士一人,所有拆迁分到的另一处房产归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宋一人所有。
2024年1月,宋先生因病离世。2024年4月,徐女士将宋先生年近90岁的母亲于老太以及小宋诉至法院要求二人配合完成其所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
经了解,于老太育有两子老年丧偶后与长子宋先生关系不佳,多年分开居住。次子婚后与配偶同住,负责承担于老太医疗费用,两个女儿生活条件均较拮据。
于老太每月有农保退休金800元,需要支付善老中心每月房租280元及水电、饮食等生活费用,难以完全保障老年生活。
承办法官与徐女士沟通协商告知其于老太目前的生活困境,释明应当给予老人必要的生活保障。经调解,案涉房屋中宋先生的份额由徐女士继承,徐女士一次性支付于老太经济补偿5万元,用于其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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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象新闻
编辑:任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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