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物流行业与采购、供应链领域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物流与供应链、采购分销事业和生产资料流通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员单位,也是我国物流行业与采购、供应链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从业人员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倡议全行业自愿遵守本公约,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遵循国家和行业发展规划,不得损害国家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反映行业诉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理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遵守诚信原则,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信守合同,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反对不当竞争,反对一切侵权行为,共同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维护行业整体认同度和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 提倡行业内加强交流合作,对行业内热点、难点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共同构筑行业和谐发展关系。
第八条 强化责任担当,完善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水平。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向本会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成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企业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通过联合会通讯、杂志网站等媒体向行业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查证,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经2024年12月16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简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物联”)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唯一一家物流与采购行业综合性社团组织,前身是国家物资部。政府授予中物联科技、行业统计和标准制修订等项职能,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发布采购经理人指数(简称PMI),组织开展A级物流企业评估工作,参与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划相关工作,是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单位、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物流管理与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单位和全国物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
教育培训部(北京中物联物流采购培训中心)是中物联直属部门,承担物流行业人才培训认证工作,开展物流师、采购师、供应链管理师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和联合国ITC项目培训与认证;承担教育部物流教指委和物流行指委秘书处工作,承担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北京中物联物流采购培训中心是国家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5家培训评价组织之一,是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首个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国家级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与供应链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人资委”)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之一,人资委主要工作包括深入研究物流业人才需求与供给状况,提供政策建议,制定物流与供应链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建设和完善物流与供应链人才培养体系、知识体系和标准体系,推动行业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开展咨询服务,助力物流与供应链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中物联物流与供应链教育研究院(“研究院”)是中物联从事物流与供应链领域教育理论创新、专业咨询与院校服务的研究机构。研究院依托中物联平台优势、组织优势和专家智库优势,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求,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新模式,深耕物流与供应链教育理论创新和典型实践,推动物流与供应链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研究院的业务范围是:开展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承接政府、院校、行业企业研究课题;开展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第三方评价工作;为院校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数字化、定制化项目咨询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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