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8年 收到 乙公司一张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进项抵扣,现税务机关认定乙公司虚开发票,最后处理结果是,进项发票税额转出,付2018至今年2024年12月的滞纳金。
为了打字方便,我说整数。进项税额是10万,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即50元,至今算2000天,滞纳金合计10万元. 有多少天算多少天哦!
甲公司有合同,发票,银行转账,有物流,四流合一。还有设备,设备号都与发票备注一致。但是国家有规定,只要乙公司定性为虚开发票,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肯定要转出,国家要追回损失,滞纳金也是系统强制,改不了,但是,因为是善意所得,不补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这张发票是普通发票, 是善意所得,证据链完整,不补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证据链不完整,你现金付款,你现金哪里来的?取现,银行有记录。你借来的,问谁借的? 他的钱怎么来的? 你是怎么还的?只要是假的, 就没有完整的数据链。
乙公司被定性虚开发票,所有收到乙公司发票的公司 都会被查,有家公司2016年的5千多发票,也要求退出,但是善意所得,未被推究。
所以,税务在完善,在严谨, 做老板还是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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