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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表示2021年9月,第三人作为房屋中介,向原告推荐了被告出售的402号房屋,中介在广告中展示该房“800万装修媲美样板间”,房屋售价共计3800万。2021年9月5日中介带领原告父亲看房,9月15日原告父亲与被告商谈,包含现有家具电器,以3700万元成交;被告10月底前腾房,12月底前迁出户口,然后原告付款过户。

9月18日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9月29日下午,三名中介人员携文件找到原告,原告在中介指定的文件位置上签名,当时合同中有多处留白未曾填写,中介以未盖章为由,未给原告原件。

原告签名后,第三人要求原告支付中介费92万、所得税162万,原告表示要求第三人提供收费标准和依据,但人置之不理,并扣留原告合同,故原告心生顾虑始终未付款。2022年5月27日被告微信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向法院起诉。2022年5月28日,第三人将电子版《房屋买卖合同》发给原告。

原告认为,合同中很多内容均未经过协商,且与之前说法不符……原告认为第三人串通被告,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判令祁某退还刘某定金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恒略律师 :

庭审中恒略律师临场不乱,结合事实的真实情况和证据予以答辩,并敏锐发现原告陈述中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恒略律师认为:一、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原、被告自愿签署,原、被告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协议同时应明确知晓协议中的内容和法律风险,其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案中没有任何欺诈情形的存在,从原告自述来看,是原告认可3700万元成交,认可12月31日前迁出户口,并说需要一次性付款,还提到因原告有事不能开共管账户。

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支付10万定金后,双方应在10月15日前办理网签,原告将740万元购房款转入银行进行监管,但是在需要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时,原告以各种原因推脱,一直拖到2022年5月25、26日,被告房屋属于优质房源,挂盘时间属于房地产交易火爆的时候,但原告一次又一次失言不予履行合同,无奈之下,2022年5月27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

三、合同签订过程中,信息透明,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尽可意商定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拒绝签署。原告不存在被欺诈的可能性。

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从未提过税费及第三方欺诈问题,并反复表示具备履行能力,愿意继续支付房款,但次次失言……同时恒略律师向法院提交,涉案合同、涉案补充协议、网签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仅支付10万定金,不言明合同解除问题、案涉合同签署及后续履行等问题。

第三人 :

第三人在庭审中也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案涉合同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合同原件盖完章要给原告,但原告一直不给邮寄地址和拒接电话……原告代理人确实来要过合同,但其没有取合同的授权,在短信沟通中原告并未回复,故没有将合同交予原告代理人。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对原告进行欺诈、第三人与被告串通欺诈原告的事实存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院无法确认该事实存在,故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基于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被撤销而提出的返还定金 10 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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