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四自,三不见”?
“四自、三不见”是一个与出口贸易相关的专业术语,具体指的是在出口业务中的一种违规操作行为。
具体来说,“四自”包括:
自带客户:出口企业允许中间人或“客商”自带客户资源。
自带货源:出口企业允许中间人或“客商”自带货物来源。
自带汇票:出口企业允许中间人或“客商”自带汇票。
自行报关:出口企业允许中间人或“客商”自行进行报关手续。
而“三不见”则包括:
不见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不实际见到出口的产品。
不见供货货主: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不实际见到提供货物的货主。
不见外商: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不实际见到国外的买家。
这种操作模式往往涉及到伪造或虚假的交易,可能会导致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威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明确指出,对于“四自三不见”业务不予办理退税,并要求出口企业加强管理,规范出口贸易行为。
二、不可仅凭“四自,三不见”的客观情况“推定”行为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共谋和故意
例如,A公司为外贸企业,张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案外人李四和王五挂靠在A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其模式为:A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保管点,李四、王五两人自行组织货源和报关出口。出口后,李四和王五将合同、报关单、发票提供给A公司,A公司申请退税。获得的出口退税扣除手续费后全部汇入张三的个人账户。经审查,查明李四、王五的业务均为虚假出口业务。此时,如何评价A公司和张三行为的性质?
该案例中,尽管A公司利用自己具有办理出口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存在“四自,三不见”的违规操作,但是不得仅凭该情况就推定A公司和张三主观上明知挂靠人李四和王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明显没有“分赃”的过程,所以不能排除A公司和张三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
骗取出口退税须具有骗税的故意。《刑法》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状为“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明确其中须以欺骗手段为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中,对“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作了明确解释,也表明骗取出口退税罪只由故意构成,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税的故意,或者行为人(主要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明知他人欲骗出口退税,依然为其办理退税。
在挂靠、代理报关退税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或者现有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挂靠企业和企业人员在与挂靠人的业务来往过程中“明显没有被蒙蔽”或者“有明显的合谋过程”,那么就不能推定被挂靠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对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提示
对出口企业而言,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基础和条件,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假自营、真代理”出口行为被禁止的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该出口模式多数伴随着骗税,骗税分子利用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经营资质,意在骗税,而出口企业没有参与实质交易但以“自营”名义出口,所承受的法律风险极大。尤其我国为预防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出口退税征管的规定尤为复杂、繁多和严格,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申报出口,切记要对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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