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还需要履行义务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自动解除说。用人单位迟延给付经济补偿达到三个月时,即便劳动者没有经过催告、通知的环节也可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1]

通知说。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3]

由此可见,最高院倾向于认为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更为适宜。但是《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并不是司法解释,各地方是否继续参照过去的判例与法律规定仍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另外,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非必须满三个月。

对三个月的规定,最高院认为是区分用人单位违约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到让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临界点,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确定的合理期限。法律予以明确,既考虑到了与以往司法解释传统一脉相承,又能增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该合理期限的接受度。[4]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可见,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受到《民法典》的调整,而民法遵从法无禁止既自由的原则,倘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以依据其他四种情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这就意味着,倘若用人单位存在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等待三个月。

[1][4]《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著,2021年7月第1版,P465

[2]《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沪劳保关发〔2004〕4号)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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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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