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八条同时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时,被告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有错误。而该案审判员未对证据中问题质证就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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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实施许可合同

10月25日下午,杭州某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杭州互联网法院有关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诉讼通知。从原告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证据来看,事发5年前刊登在2020年5月27日某代快报微信公众号上李某、陆某潇采写的一篇报道导致。2020年5月29日,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转发该报道,而该报道早在4个月前就已删除。

据了解,引起诉讼原因是5月20日乙方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与甲方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引起。

许可合同显示,该授权期限为2年,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乙方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每次维权的维权名单需提前向甲方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报备且经甲方同意。甲方保证对乙方提供的作品在授权地域范围内具有合法、真实的版权权属,同时向乙方提供有效的版权证明文件及授权文件。

《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还明确费用支付及收益分配办法。按乙方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到账的判决/和解金额,在扣除乙方前期垫付的上述费用的基础上,按分成比例进行结算;双方于实际到账日的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开具项目为“技术咨询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被指有错误

被告认为,原告与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存在利益冲突,双方盈利动机影响诉讼公正性,诉讼目的不是为了著作权维权,而是涉嫌以恶意起诉达到盈利目的。同时,不仅耗费大量司法审判资源,还可能对被起诉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此外,这种行为也不利于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被告还认为,转发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刊登在微信公众号上李某、陆某潇的报道,出于公益宣传,不存在任何盈利行为;原告未经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和著作权持有人书面授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

11月11日中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照《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执行,诉讼证据有错误,当庭向审判员潘某红、法官助理赵某提出五点书面要求:

一是要求原告提供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和李某、陆某潇两著作权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提供该报道创作及公开发表过程和涉案作品实际著作权人委托书。

二是要求原告提供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和李某、陆某潇两著作权人签订的职务合同,证明在履行职务 。

三是根据《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中第三条第四款,要求原告提供合同中诉被告维权时,向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报备且经同意的原件。

四是根据《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中第三条第五款,原告需要提供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保证对其提供的作品在授权地域范围内具有合法、真实的版权权属有效的版权证明文件及授权文件。

五是原告需要提供李某、陆某潇著作权人原创作品的授权书、原创作品的职务合同、原创文章的刊登版面及具体文章内容等。

在庭审中,审判员潘某红、法官助理赵某没有对被告提出证据中问题进行质证和回复,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委托合法性。

被告认为,原告未获得“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和李某、陆某潇两著作权人授权,起诉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2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50 元。

被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员潘某红、法官助理赵某在审理这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时,未对《著作权实施许可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未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就下判决结论,涉嫌违法。

目前,被告杭州某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诉,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以江苏某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和著作权持有人名义提起的诉讼。

同一案多个法院起诉

查询企查查官网发现,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同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多个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公告显示:

(2024) 粤0192 民初18930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①原告: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某亮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时间: 2024年12月2日14:30。

(2024)粤0192 民初18931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①原告: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某医工大数据有限公司,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时间: 2024-年11月27日16:30分。

(2024)粤0192 民初18044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①原告: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某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时间: 2024- -11-12 15:30分。

(2024)浙0192 民初8223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①原告:江苏水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时间: 2024- -11-11 11:00分。

有律师认为,同一案件一般不可以在两个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确保了每个案件只在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以避免重复诉讼和浪费司法资源。此事将继续关注。(航煊)

来源:长江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