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相识并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婚后张先生一直在外攻读博士,毕业后在外地工作。多年来,夫妻二人一直异地生活,聚少离多,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刘女士生活。因双方长期分居,观念差异巨大,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刘女士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要求张先生支付刘女士已负担的抚养费,并支付家务补偿90000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对刘女士提出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有异议。张先生主张,自己虽大部分时间在外读书,但平时与孩子保持视频联系,每年寒暑假将孩子接到身边生活、带孩子旅游等。张先生为了家庭在外读书,刘女士为了家庭工作,双方对家庭付出是相等的,故无需向刘女士支付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起诉离婚,张先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权问题,女儿一直跟随刘女士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且刘女士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故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刘女士要求张先生支付已负担的抚养费,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及其父母均向刘女士支付过款项、为女儿购买生活用品,张先生父母也曾帮助刘女士抚养女儿,刘女士不能证明张先生未尽过抚养义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家务补偿问题。张先生自结婚以来为了个人学业及自我提升,在外地读书、就业,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自我价值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刘女士在家庭中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承担较多的子女抚养义务,为其提供了坚强后盾,刘女士在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系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和期待而付出较多精力。现刘女士请求张先生支付家务补偿,综合考虑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收入水平及双方结婚时间、子女抚养情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3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刘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30000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