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前期被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相关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过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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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临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