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银行”)新增一条法院执行信息。该行2024年12月2日被商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万元。
企查查显示,本条执行信息所属司法案件为内蒙古银行与刘某之间的公司设立纠纷案件。
案卷披露,2010年4月,内蒙古银行有意向在商都县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商都蒙银村镇银行),并自愿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30%;刘某拟入股200万元,持股比例10%。
在案证据显示,商都蒙银村镇银行筹建小组已由内蒙古银行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成立。然而,商都蒙银村镇银行却迟迟未能成立,内蒙古银行认缴的出资额600万元也未实际出资。
据刘某陈述,自己一直不知道商都蒙银村镇银行设立不成的原因,内蒙古银行让他一直等结果。刘某遂将内蒙古银行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行承担出资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当时的协议以及作为主发起行积极筹建村镇银行的责任;赔偿刘某因内蒙古银行违约导致设立公司不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筹建组成员已就上述村镇银行设立积极履行义务。内蒙古银行作为主发起行,在多次提请审批设立未获答复时,应向刘某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商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某银行赔偿刘某30%的出资利息。
内蒙古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该行无任何过错,根据监管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需达到监管评级二级以上(含),该行当时的监管评级不符合要求;该行2014年发生重大涉刑案件,丧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可能性。该行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求。
11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内蒙古某银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内蒙古银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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