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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17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对彼此的生活习惯及性格了解不够深入,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6月张女士生育一女王某1,2021年5月11日,生育一子王某2。张女士为照顾孩子生活辞职在家没有收入,为此经常遭到男方的埋怨和辱骂。张女士的母亲一直帮助其照顾孩子和补贴家用,王先生不仅不懂感恩,反而对张女士的母亲恶语相向,脾气上来时甚至会大打出手,更有持刀威胁的行为。这让张女士常年生活在极度的压力之下,精神抑郁难以正常生活。

此外,对于孩子男方也是缺乏必要的关心,导致孩子也不愿意与其亲近。因冲突激烈无法解决,自2022年7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基本没有交流。2021年11月底男方被单位辞退后就再没工作,也未向张女士支付过任何生活费,其孩子和生活基本靠女方母亲的退休金勉强维持。

张女士决心要离婚,最终委托恒略律所律师提起诉讼。接到委托后律师对张女士和王先生婚前相识和婚后相处模式进行了详细沟通。张女士表示主要诉求就是想要离婚并且获得至少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对此经了解后,律师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以及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无论在感情上还是在精神上,男方都缺乏家庭责任,双方情感已破裂且无修复可能,符合《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同时,除了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外,还从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予以梳理,为离婚诉讼做好准备。

庭审中,男方表示不同意离婚和即便离婚也要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我方律师从夫妻感情、孩子的成长环境、夫妻双方家庭矛盾的升级、男方存在暴力女方甚至需要报警等方面予以答辩。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准予离婚;抚养权问题也如女方所愿,取得一女的抚养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1由原告自行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自行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次月起,每月双方均可前往对方处探视子女两次,每次一天,双方均须对此予以配合;

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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